再現型攝影作品之著作權認定算知識產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再現型攝影作品之著作權認定算知識產權嗎?

再現型攝影作品之著作權認定算知識產權嗎?

拍攝過程實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或過程不是知識產權的對象。“創造活動”或“創造行為”對知識產權法律而言,屬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不產生知識產權。此外,若以拍攝過程為攝影作品獨創性的認定對象,亦會導致所有的再現型照片均可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而無論這些照片是多麼平庸和無價值,即使是對拍攝對象的簡單複製性拍攝,只要照片的拍攝過程中能夠體現出拍攝者的個人選擇即可。

二、圖片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誌上刊發攝影作品。(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一定的條件下自願選擇不署名。(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的剪裁。而一般認為,圖片編輯對投稿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色彩、亮度做微調。以及為排版需要對圖片做適度的剪切。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4)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處理,不得對圖片中的影像進行添加或刪除,也不得對圖片的色彩進行改變等等。

而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以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而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著作權人通過各種方式使用圖片,獲得物質和經濟上的回報。以上所述的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然而著作權法卻未對財產權中另外一種權利追續權作規定。事實上追續權對圖片著作權人而言意義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續權做一簡單介紹。

追續權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藝術作品,尤其是攝影、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後的財產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也就是説,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後,如果原購買人又轉售給他人並獲得了高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無論該作品轉賣次數如何及輾轉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權利。追續權制度最早由法國確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14條(三)也對此做了規定,我國1992年12月加入了該公約。迄今,我國著作權法仍未對追續權做出任何規定。隨着我國圖片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的不斷髮展,以及我國圖片市場的不斷國際化,我國應對圖片作品的追續權有所規定。在此過程中,攝影師以及圖片代理商,特別是相關攝影行業組織和圖片行業組織,應通過相應途徑積極向國家建言,爭取早日在我國確立作品的追續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怍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另外,該法第12條至19條對著作權歸屬的種種情況做了清晰的歸類和説明。

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誰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作,一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拍照對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藉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拍攝對象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後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對象,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一種委託創作關係:拍攝者受託拍照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託人即拍攝對象享有,拍攝對象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於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對象一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麼損害。

與證件照情況不同的是,人物藝術照,不論是完全個性的攝影,還是模式化(化粧、佈景、造型格式化)的藝術攝影,需要攝影師更多的智力創作投入,包括對拍攝對象特點的把握及表現構思、取景佈局、光線、技巧應用等,且追求藝術性、突出表現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由於人物攝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權,因此其使用將同時涉及到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攝影師與拍攝對象應通過委託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妥善解決使用及權益歸屬問題。

綜上所述,再現型攝影作品之著作權只能算是事實行為不能算是知識產權,不具有明確的法律意義,但是如果攝影作品已經被認定過為具有獨創性,那麼則具有法律效益,那麼該作品及其該作品的再現性都會被納入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範圍,因此如果想要你的攝影作品具有法律保護效益應做好相關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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