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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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0年04月25日發佈,自1980年04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0-04-25

實施時間:1980-04-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一)本院工作中形成的文書材料,分訴訟文書和行政文書兩部分。

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上訴狀、審訊筆錄、調查筆錄、合議庭筆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審判委員會決定書、審理和宣判筆錄、案件批覆,以及圍繞審理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傳票、押票、提票、送達證、執行通知書等。

行政文書包括:收文、發文底稿、電報底稿、內部文件、會議記錄、電話記錄、出版物原稿、圖表、照片、錄音帶、帳冊、報表等。

訴訟文書和行政文書都是國家的重要檔案,各單位必須加強管理,定期立卷歸檔,個人不得長期保留。

(二)根據文書處理部門立卷的原則,本院訴訟文書由各審判庭經辦的書記員整理立卷、歸檔;行政文書由各單位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立卷。

訴訟文書在案件收到以後,承辦書記員應即開始彙集有關本案的各種文書、證件,進行立卷;行政文書在各單位承辦人辦理完畢以後,應及時匯交本單位的文書管理人員歸入文卷。

書記員和文書管理人員對訴訟文書和行政文書應當隨時作好立卷工作,妥善保管,不得分散、遺失或損壞。

(三)訴訟文書根據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立卷。由於審級不同,一個刑事或民事案件有兩個不同卷號時,再審卷併入終審卷,申訴卷併入審判卷;刑、民申訴案件分成兩個卷號的,應當併入最早的卷號。

行政文書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形成文件的具體情況,在年初自行編制案卷類目,按文件聯繫的原則立卷。

(四)行政文書中,凡本年度文件是上年度同屬一個問題的文件的繼續時,本年度文件應當併入上年度的文卷。計劃、總結、預算、決算等,應當列入針對的一年。多年的工作計劃,應當列入開始的一年。多年的總結,應當列入最後的一年。決議、決定、指示、條例等指導性文件,應當根據批准、通過和簽發日期作為立卷的所屬年代。

一個行政文卷的卷內文件,除有本條前款情形之一,允許放在一起的跨年度文件以外,不應當有其他跨年度的文件。

(五)本院發文,凡經本院幾個單位合辦的,由主辦單位立卷。本院與有關機關合辦的文書,由本院主辦的,定稿和草稿應由本院承辦單位立卷;由其他機關主辦的,本院承辦單位應將正本立卷。

本院收到同樣文件有兩份以上,分送幾個單位時,由主辦單位立卷。

(六)普通文書(包括明碼電報)和機密文書(絕密文件、機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當分開立卷。對《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規定“永久保存”、“長期保存”、“定期保存”的文件應當分別立卷。但屬同一問題的文件,保管期限不同的,“長期”併入“永久”,“定期”併入“長期”立卷。

本院形成的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文件的主要修正稿和最後定稿應當單獨立卷。

(七)全國司法會議及專業會議的文件(如開會通知、出席人名單、會議上的報告、總結、決議、會議記錄、發言以及有關參考文件、資料等)應當在會議結束以後,由會議祕書部門的人員及時負責整理立卷,交辦公廳祕書處,列入所屬年代統一歸檔。

(八)根據院領導指示擬寫的文件,在文件發出後,由該文件的擬寫人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

本院正、副院長工作中形成的文書(包括在外地的講話等),由院長祕書或隨行人員整理立卷,但因兼任其他機關職務而產生的文件除外。

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包括參加會議或工作組)給院領導寫的信件、工作報告的原件或底稿,以及帶回下級法院的重要文件,應當按文件的問題、性質立卷,送有關業務單位按期歸檔。

(九)各單位立卷工作,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卷內文件應系統、完全,用統一規定的卷皮和卷底裝訂整齊。對訴訟案卷卷皮上的審級、案由、當事人姓名和行政文卷卷皮上的單位、標題,應當書寫準確、清楚,文字要簡明、確切,能反映卷內文件的內容,不要省略。對破損的文件應當進行修補。在裝訂線外有字跡的文件或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都要加貼襯紙。對難以辨識字跡的文件,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文書應當譯成中文副本附在後面。

(2)訴訟文書立卷,按文件的形成順序排列,要準確地反映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有關案件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的,都應詳細登記,裝入證物袋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應當另行立卷或包裝,註明年度、審級、案由、當事人姓名和卷號,隨同本案卷宗歸檔。

行政文書立卷,應當根據文件的相互聯繫,按時間順序自上而下地排列,來文和覆文必須集中一起,覆文應當放在來文的後面,附件應當放在正件的後面。

(3)卷內文件除空白紙外,應當逐頁編號。審判案卷和行政文卷都應按卷內文件順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放在卷內首頁。

刑、民事申訴案卷,一般可不編頁號和填寫卷內目錄,但後來已形成審判案件或經本院實行審判監督對申訴起重大作用的(如平反、改判等),仍應按審判案卷的立卷標準立卷。

(4)案卷必須用線繩三眼裝訂。同一問題文件過多,可以分冊裝訂。裝訂前應將文件上的大頭針、曲別針、訂書釘等金屬物全部剔除。

(5)審判案卷裝訂以後,應當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紙,加蓋立卷人名章或用毛筆(鋼筆)簽名。行政文卷應在卷尾附一張備考表,説明卷內的完整情況,並註明表內有關項目。

已歸檔的審判案卷,調卷人需要增訂續件時,必須按照上述要求作好編目、編號、裝訂、貼封、簽名等工作,以保證案卷的立卷質量。

(十)各單位已立好的全部文卷,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有關規定,標明文卷的保管期限。並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別系統地排列全部文卷,編定本單位文卷的文書處理號。

(十一)審判案卷應當在案件辦結、送達證退回以後訂卷歸檔。刑、民申訴案卷,在承辦單位保管二年後歸檔。行政文卷每年歸檔一次,根據立卷的不同保管期限,編制卷宗目錄各兩份,於第二年上半年向檔案科移交。

(十二)為了檔案的利用和戰備需要,建立備用行政檔案。本院發出的工作上具有指導意義的行政文書(如指示、決定、批覆、通知、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等),各承辦單位除按規定整理歸檔以外,還應該把發出的文件保存三份正本,隨同歸檔的文卷,送交檔案科,以便查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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