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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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對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推進政府投資項目“深圳標準”、“深圳質量”建設,保障資金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推進政府投資項目“深圳標準”、“深圳質量”建設,保障資金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的範圍包括:

(一)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二)市政府授權稽察的項目;

(三)國家、省稽察機構委託稽察的項目。

第四條 稽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稽察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具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工作。

第六條 稽察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有關政府投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備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 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管理,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稽察工作需要,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稽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供檢驗、鑑定及有關諮詢服務。

第九條 稽察人員、委託的專業機構以及聘請的技術人員,與被稽察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或被稽察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材料及設備供應等參建單位(以下簡稱參建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稽察工作公正進行的,應當迴避。

建設單位或參建單位認為稽察人員、委託的專業機構以及聘請的技術人員,與被稽察項目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稽察工作公正進行的,可依法申請回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迴避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 稽察人員不得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項目管理活動。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應當廉潔自律、保守祕密。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章 稽察實施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年度投資重點和項目實施情況,制定年度稽察計劃,確定年度稽察項目和重點內容。其中,調整概算項目視情況作為年度稽察工作的重點。

主管部門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將相關稽察事項書面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臨時告知。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以下方面實施稽察:

(一)項目相關批覆文件、投資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投資控制與效益、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三)工程質量、進度控制和招標投標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稽察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實施稽察:

(一)聽取項目建設的情況介紹,詢問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人員;

(二)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會議;

(三)查閲被稽察單位相關的業務資料和憑證;

(四)進入項目建設場所進行檢查;

(五)採用複印、複製、錄音、攝影、攝像、記錄等形式收集有關資料;

(六)向財政、建設、審計、税務、工商、監察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等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依法取得或複製有關資料;

(七)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法採取登記保存措施。

第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稽察工作,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可對被稽察項目的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但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已實施檢查的除外。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相互通報有關情況,避免重複檢查。根據需要,主管部門可與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稽察。

監察、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檢查作出的結論能夠滿足項目稽察需要的,主管部門應當採用。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稽察的,應當在四十五日內作出稽察報告並送達被稽察單位,同時抄送有關事項涉及部門。確有必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涉及重大事項和情況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主管部門作出稽察報告前,應分別以書面形式和會商形式徵求被稽察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入稽察時限。

稽察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建議等。

第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依據稽察報告的整改建議,在三十日內完成整改並向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有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期。

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整改情況組織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被稽察單位,同時抄送有關事項涉及部門。

第二十條 被稽察項目因延期不能實現其預期效益,且無繼續建設必要的,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政府批准暫停或取消項目建設。並移送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在稽察過程中,發現被稽察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違法行為,屬於本部門職責權限範圍內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權限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稽察工作結束後,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檔案。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政府投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主管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舉報投訴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投訴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取得相關批覆文件、投資計劃而擅自實施或未按相關批覆文件、投資計劃執行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改變投資規模的;

(三)轉移、侵佔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工程驗收或工程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按期報送竣工決算審計資料的;

(六)未按照整改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提供稽察所需資料的;

(三)銷燬、隱匿、篡改或者偽造項目有關資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在開展稽察活動中發現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截留、挪用政府資金的;

(二)非法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的;

(三)不依法履行項目審批、建設管理等職責,導致項目嚴重超概或不能實現預期效益的。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隱匿不報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

(三)編制稽察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稽察工作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發展改革部門對其審批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稽察。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06〕2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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