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資項目合同會審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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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根據縣法制辦提供的某某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合同會審表《某某縣“十二五”第三批2015年度預算內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一標段施工合同文件》資料(共計142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提出以下二十三點律師意見:

政府性投資項目合同會審法律意見書

一、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合同主體(詳見合同文本第9頁)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某某縣鄉鎮供水總站的基本信息真實可靠,具備簽訂本合同的主體資格。xx某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是經工商部門登記併合法存續的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有: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工大壩工程;水工隧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水工金屬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規或其公司章程規定應予終止的情形,其基本信息真實可靠,具備簽訂本合同的合法資格。

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一條中(詳見合同文本第9頁)中工程內容約定不全面,建議不用“等”字來表述。儘量避免適用合同法61條和62條規定來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的內容。而可以全面具體約定工程內容為一標段建設地點xx片區、xx鄉、xx鄉、xx鎮、xx鄉、xx鎮、xx鄉、xx鄉、xx鄉規劃範圍內;

三、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二條中(詳見合同文本第9頁)中約定工程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內容約定太靈活,建議約定最遲不得超過某年某月某日務必開工。否則有久拖之嫌疑。

四、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四條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0頁)中籤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於小寫不規範,具體包括的組成部分建議明確,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費是多少?等。

五、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十二條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2頁)簽約合同生效建議約定為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託的代表人簽字並蓋單位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監理人條款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12頁)監理人有不良信息記錄,建議在簽約本合同的時候要求對xxxx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承諾,不得再有類似情形發生。(附:不良信息記錄,xxxx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xx市工業集中發展區基礎設施後續工程A標段中,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違反了《xx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xx省xx市建設局根據《xx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七、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1.6.4條款中承包人文件(詳見合同文本第114頁)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個日曆天,建議約定為,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文件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1.6.5條款現場圖紙準備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14頁)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建議約定由承包人給發包人備份文件一套和現場施工公用圖紙一套。比如約定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單獨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為發包人保存檔案使用。另外保存一套圖紙及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過程檢查時使用。

九、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1.7.1條款聯絡中(見合同文本第114頁)建議約定除特殊情況外或者已經有其他文件要求短於7個日曆天外的,其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7個日曆天內-----------送達對方當事人並進行簽收。

十、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1.11.1條款知識產權條款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15頁)建議約定文件的著作權歸發包人所有。

十一、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1.13條款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條款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16頁)建議約定具體明確的偏差範圍。

十二、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3.1.1條款項目經理擅自離崗的違約責任中(詳見合同文本第118頁)建議約定具體明確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每天人民幣1000元的違約金。後面的施工管理人員違約責任以此類推。

十三、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4.1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20頁)建議約定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工期延誤7.5.2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24頁)建議約定因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違約金上限調整為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材料與設備8.4.1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24頁)建議約定材料與設備的保管費由承包人承擔。關於修建臨時性設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六、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材料與設備8.8.1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24頁)建議約定關於修建臨時性設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七、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缺陷責任期限15.2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0頁)工程缺陷責任期約定期限2年太短。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十八、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質量保證金15.3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0頁)質量保證金的約定建議修改為由發包人扣留該保證金,而不是一個“是”的約定。

十九、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保修責任15.4.1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1頁)工程保修期約定太短,建議約定為:給排水管道工程為2年。

二十、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修復通知15.4.3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1頁)建議約定為:24小時內趕到現場維修。

二十一、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承包人違約責任條款15.4.3(詳見合同文本第132頁)建議約定為:最高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承包人承包人違約責任16.2.2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3頁)建議約定為:工程不得進行肢解分包的約定內容。否則,約定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十三、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爭議解決20.4條款(詳見合同文本第135頁)建議約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按照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向發包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進行解決,而不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因為合同糾紛往往存在多個管轄權法院均可以受理該案件,如果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等於沒有約定一樣或者説是約定仍然不明確。

本律師意見僅供參考!

承辦律師簽字(蓋章):xx

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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