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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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加強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規範文件。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管理職責與權限、國有資本投入的管理、國有資本營運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全文共四章二十二條。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企〔2001〕325號

頒佈時間:2001-04-28

實施時間:2001-04-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加強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有國有資本的各類非金融企業(以下統稱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晰產權,理順和規範資本與財務管理關係。

企業擁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資本與財務管理體制,母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主管財政機關”,是指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是指財政部;地方管理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是指地方同級財政部門。

本辦法所稱“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國有資本的各類集團公司、總公司以及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資或者由各級人民政府劃轉母公司直接管理並取得控制權的企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國家統一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主管財政機關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事宜;

(二)參與企業制度改革,負責國有股權管理;

(三)組織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四)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

(五)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監管國有資產評估;

(六)制定企業税後利潤分配製度,監繳國有資本收益;

(七)制定企業財務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國有資本營運效績評價;

(八)監管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九)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

(十)各級政府授予行使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母公司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

(二)確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三)編制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處置企業各項資產;

(五)按照國家政策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

(六)擬訂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依法決定子公司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事宜;

(七)擬訂子公司資產重組方案,依法審定子公司以下企業的資產重組事項;

(八)實行企業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資、融資事項;

(九)制訂企業對外擔保管理措施,依法審議子公司及其以下企業對外擔保事項;

(十)制訂母公司的税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依法審定子公司税後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事宜;

(十一)組織內部財務考核和評價,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

(十二)統一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年度財務預算、申辦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審批事項;

(十三)按照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行使其他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職責。

第八條 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的部分管理職能,可以委託給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資子公司或者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向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

第九條 企業合併、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國有資本變動的,應當按以下權限報經批准:

(一)母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中央管理企業報請國務院批准,地方管理企業報請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屬於集團內部結構調整的,由母公司審批,涉及集團外部的,由母公司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業國有資本變動的,由母公司審批。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設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包括合併、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註冊資本變動、重大投融資、對外擔保、工資制度、財務預算等,應當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方案,經過財務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沒有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工資制度、社會保障、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財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事先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研究、審議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事項,必須作出會議紀要。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或者列席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相關的會議。

第十一條 企業對於按規定需要報告主管財政機關的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重大事項,以書面形式報送,並附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 國有資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所持有的國有資本按照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的結果調整;發生產權變動時,企業持有的國有資本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調整。

第十三條 國家對企業註冊的國有資本實行保全原則。

企業在持續經營期間,對註冊的國有資本除依法轉讓以外,不得抽回,並且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持續經營的子公司發生資不抵債情形時,母公司對其未確認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衝減所持有的國有資本;如需注入資本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擬定以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決定,並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審議通過。

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未按規定轉增實收資本的,主管財政機關也可根據其資本積累情況,直接作出以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在不同企業法人單位之間的轉移,實行有償轉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表)是國有資本的出資證明,也是企業持有並經營國有資本的法律憑證。

第四章 國有資本營運的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對年度內的資本營運與各項財務活動,應當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母公司編制執行的年度財務預算以及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各項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額,編制各項經營管理費用預算,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及相關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採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一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政策。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自主確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經批准可以實行年薪制、股票期權等分配製度。

第二十條 企業借款必須堅持適度籌措的原則,注意防範財務風險,並納入財務預算管理。

母公司應當建立以現金流為核心的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對企業資金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明確資金調度的權限和程序,控制負債規模並改善債務結構,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並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

對企業向外提供的各種類型的擔保,財務部門要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並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並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投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財產,必須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批准後30日內,到主管財政機關辦理中方財產轉移申報手續。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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