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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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石油工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2-01

實施時間:1992-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石油工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物質基礎,是石油工業生產建設的重要手段。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國有資產所有權和收益不受侵吞;合理配置和有效經營使用國有資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石油工業持續穩定發展。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的職能,保衞國有資產權益不受損害;

(二)管理國有資產存量,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防止資產的流失;

(三)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方法。

第四條 各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代表。在國家和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國有資產,負有佔有、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責任。

第二章 國有資產的範圍

第五條 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制財產的總稱。各石油企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資產,不分預算內外,不論形成資產的資金來源,凡是屬於國家和總公司及各企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沒有法律依據歸集體、個人或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六條 石油企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實物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固定資產:符合國家規定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

(二)流動資產:國家核定撥入及企業自動增加的流動資金所形成的實物和貨幣;

(三)專項資產:由專項資金等形成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產;

(四)無形資產:依據法律規定應屬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的商標權,技術專利權等。

第七條 國有資產的價值形態:按現行會計制度反映在“國家固定基金”、“企業固定基金”、“國家流動基金”、“企業流動基金”、“基本建設撥款”、“特准儲備基金”、“週轉金”、“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專用撥款”、“專用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等會計科目的資金總和為國有資金。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中方和持股方屬於上述性質的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為國有資產。

第八條 國有資產按經濟用途分為兩類:

(一)經營性資產: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資產;

(二)非經營性資產:行政、科研、設計、教育等事業單位使用的資產。

第九條 國有資產不論分佈在境內全民、集體或其他所有制單位,還是在境外任何單位,都要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範圍。

第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設立獨立的國有資產專職管理機構,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具體規定如下:

(一)油田、管道、物探局等單位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處,其所屬主要二級生產建設單位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

(二)建設公司、機廠、高等院校、科研、設計單位一般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

(三)物資供銷企業、中等專業學校、其他企事業單位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與財務科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根據管理工作的職責和擁有國有資產的實際情況,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財務、經濟、工程技術等專業管理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辦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

(二)根據國家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健全規章制度;

(三)管理國有資產的存量、增量;參與新增固定資產的點交驗收和轉資工作;按管理權限審批國有資產的盈虧、報廢核銷;對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權、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國家股權以及境外單位的產權加強管理,維護其權益不受損害;

(四)按國家規定對國有資產的產權進行界定、登記;審批和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轉移事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及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單位之間有關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

(五)組織國有資產價值的評估,並按規定程序確認國有資產的評估結果;

(六)加強閒置資產的調劑利用,促使其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七)對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收入實施管理,並按國家規定監督、檢查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八)負責國有資產核算工作,定期反映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固定資產原值、折舊淨值情況,按期填報國有資產報表;

(九)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按國家和總公司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十)參加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審定,並對固定資產投資的經濟效益進行檢查,逐步建立健全產權管理和經營效益責任制,並監督實施;

(十一)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指標,分析和考核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全部國有資產的經濟效益,負責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資產庫,存放未使用、不需用和回收散失的資產。資產庫要配備專職保管人員和維修人員,並配備心要的手段,加強資產的維護保養和修舊利廢工作,充分發揮資產的效能。

第十四條 建立經營、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責任制,在經營和使用者調動工作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辦理國有資產的交接手續。

國有資產經營者要保證國有資產補償基金必須用於國有資產的更新改造,不得作為國有資產產權收益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的工作關係:

(一)財務部門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國有資產價值形態的有關數據;

(二)財務部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的國有資產增、減變化資料,進行核算;

(三)財務部門根據總公司固定資產分類的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的原值、折舊和淨值進行總帳核算;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對國有資產盈虧、報廢進行審核,並提供有關資料,核算國有資產價值的變化;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財務部門提供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來源和生產業務部門提供的國有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負責審查彙總,搞好資金平衡,編制全部國有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經主管領導及上級部門批准後,分別實施,並按季檢查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企事業單位各種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也是行使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的專職部門;生產、機動、物資、房產等業務部門按各自的分工,從以下幾個方面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一)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實物的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盈虧的審查,轉移和報廢時的技術鑑定工作;

(三)國有資產的技術管理工作;

(四)提供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計劃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新增固定資產的驗收工作。

第四章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石油企事業單位由下列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其產權屬於國有:

(一)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經國家批准用於投資和歸還投資貸款的減免税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經國家批准用於歸還投資貸款的利潤;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據國家規定,從經營收入中提取,成本費用中列支和留用利潤中建立的各種專用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

(四)用國內外借入資金和以各種方式投資創辦的全民所有制車間、工廠、公司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內部積累的資金;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用國有資產兼併、購買其他企業單位所取得的資產產權;

(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股份制企業的中方和持股方屬於以上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產權,以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

(七)其他依法應屬國有的資產及沒有法律依據歸集體、個人或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無主財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由下列投資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

(一)國家及全民所有制單位用實物、貨幣或無形資產等各種形式投資所創辦的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其全民投資部分的資產所有權屬於國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用於發展生產的資金;

(三)其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屬國有的資產。

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租賃給集體企業或個人經營等,都不得改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或與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他所有制單位、個人之間,發生涉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爭議與糾紛,全民所有制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要經本級或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按照國家有關司法程序處理。

第五章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組織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憑證和確認企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他所有制單位,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審核工作,實行嚴格管理和審查。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審核工作,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進行,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凡具備組織產權登記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一是必須有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二是必須配備與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數額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向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組織產權登記和審核工作的申請,經審查合格授權後,才能組織本單位產權登記和審核工作。對不具備資格的單位,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委託其他具備資格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組織產權登記和審核工作,並按國有資產總額及總公司規定收取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制定。產權登記表一式四份,其正本作為國家對資產確認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其副本作為總公司和各企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資憑證。

第二十五條 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在填報產權登記表時,要附送資金平衡表等有關報表。集體企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除單獨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外,還要填報屬於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登記表,並附送主管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要結合年終決算工作,每年填報一次。填報數據的截止日期一律以12月31日(器材為25日)24時為準。如果部分財產在規定截止期以後進行清查,盤點數也要推算到規定的截止日期。填報數據以財務部門上報的會計決算有關數據為準。發現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條 產權登記的單位分立、合併、遷移、撤銷、改變名稱、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時,要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並按國家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雙方辦理交接手續。改變經濟性質的,還要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被侵佔或流失。

第六章 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調撥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出售給集體、個體及其他所有制單位(包括折股出售),發生產權變動時,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所有權性質雖未改變,但改變其佔有、使用權時,必須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有資產調出、調入石油系統,或企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進行中外合資、合作、股份經營等經營活動時,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機動設備要同時抄送總公司裝備局;

(二)國有資產在石油系統各企事業單位之間調出、調入時,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機動設備調出、調入時,在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的同時,抄報總公司裝備局,並以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調撥單作為調撥依據;

(三)國有資產在企事業單位內部調動時,由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內部調撥手續。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一般實行有償調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實行無償調撥:

(一)改變管理體制、隸屬關係的;

(二)企事業單位合併、分設或進行調整的;

(三)支援新區建設,設備隨建制調動轉移的;

(四)經國家或總公司批准調撥的。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的調撥管理工作,嚴格調撥手續,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充分發揮資產的效益。

第七章 國有資產評估

第三十二條 為了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防止其在流動中受損失,凡是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在下列涉及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動的經濟行為中,必須按規定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一)向石油系統以外單位出售國有資產,包括向集體、個體或其他所有制單位出售國有資產(包括折股出售);

(二)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兼併,以及中外合作、合資經營,破產清理,企業結業清理;

(三)涉及產權變動的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工作由各企事業單位委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中心、會計師事務所等資產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的確認工作,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及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分別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評估結果,由各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超過上述規定的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國家統一部署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另有規定時,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所需費用,由被評估單位在產權轉讓收入中扣除,無產權轉讓收入或實行聯營、股份經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所進行的資產評估,其費用在各單位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八章 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清查

第三十六條 加強有國有資產實物管理,實行永續盤存和年終財產清查制:

(一)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各級管理責任制,嚴格實物收發、移動手續,及時登記帳卡。各基層單位使用國有資產要做到管理定户、保管定人、設備定號的“三定户口化”管理;庫存器材要實行定號定位管理;

(二)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實物的單位,必須實行資產永續盤存和年終財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盤點,發現盈虧、毀損等問題,及時查明原因,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保證各項資產的完整;

(三)國有資產清查要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表相符,做到家底清楚;

(四)國有資產的清查要做到: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技術狀況、製造廠名、出廠年月、啟用時間、企業編號及存放地點清楚。既要查明盈虧原因,又要查明閒置資產的情況,促進利用;

(五)流動資產中的產成品、半成品、庫存設備及材料等清查,要核對實物和帳卡,也要查明盈虧和多餘積壓物資,同時要核實半成品資金;

(六)無形資產的清查,要分析核實無形資產投入情況,以及實際產生收益的分配情況,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要千方百計利用現有資產,積極平衡,調劑和處理不需用的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節約資金。

第九章 國有資產報廢與核銷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報廢與核銷實行分級審批的辦法,下列資產報廢,須報總公司審批:

(一)各種油(氣)井、注水井;

(二)各種大型油(氣)田地面設施,包括:集輸油(氣)、水乾線、集輸站、聯合站、泵站等;

(三)原油穩定、天然氣處理及煉油化工成套設備;

(四)各種類型的鑽機、鑽井船、鑽井平台;

(五)各種石油專用設備,即:水泥車、壓裂車、地球物理儀器車、試井車、洗井車、鍋爐車、高壓壓風機車、地震鑽機車、可控震源車,和固井、酸化、壓裂、測試等專用設備以及大型地球物理儀器等;

(六)大、中型電子計算機;

(七)功率300KW以上的發電機組,560KVA以上的各種電力變壓器;

(八)功率300KW以上的機動船舶;

(九)各種類型管子車牀、磨牀、齒輪加工車牀、T716以上的鏜牀、C650以上的車牀、B690以上的刨牀、龍門刨牀、X62以上的銑牀、Z3040以上的鑽牀及數控機牀等專用的、高精度設備;

(十)小卧車、吉普車、麪包車、工具車、中客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載重2.5噸以上噸位的汽車,起重能力16噸以上的汽車式吊車,及“精、大、稀”機械設備;

(十一)未完成效用年限,淨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

除上述規定外,凡已提足折舊,並已完成效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可由企業審批。

第三十九條 石油科研、設計、院校等事業單位需要報廢的資產設備,除一萬元價值以上(包括一萬元)的報總公司審批外,其餘按效用年限由事業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的盈虧、毀損和調價,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由於國家調整產品調撥價格,需要調整在庫流動資產價值和流動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在庫的流動資產,在正常規定定額範圍內的盤盈、盤虧,由物資部門會同財務、國有資產部門審查後按規定處理,超過定額範圍的由企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物資部門審查報主管領導審批;

(三)凡按規定應上報財政需要衝減“國家流動基金”的財產損失,大型企業(按統計口徑,下同)損失在100萬元以下、中型企業在50萬元以下的,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企處審批。大型企業損失在1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在50萬元以上的,經中企處審查簽註處理意見,報總公司財務局審查後轉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的核銷,屬於國家及總公司投入形成的,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屬於企事業單位投入形成的,由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對已經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儘量利用可用部分,積極回收殘值,減少損失,變價收入必須用於國有資產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國有資產的核算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都要按照國家頒發的會計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核算工作,建立帳務組織,設立必要的會計科目,核算國有資產價值,反映國有資產存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產的價值計算:

(一)固定資產原值的計價,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用基建投資、外資借款、勘探開發基金、儲量使用費、油田維護費等購建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用專用撥款、專用基金和其他資金購建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成本計價;

(3)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減去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調入單位發生的安裝成本後計價(調入單位支付的包裝費和運雜費,應由更新改造基金開支,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調出單位已提折舊列帳,其餘為固定資產淨值;

(4)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現行調撥價格或雙方協議價加上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成本後計價,低於淨值的,調入方應按淨值入帳;

(5)其他單位調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記帳,如聯營雙方按質論價確定的固定資產淨值大於調出單位原價的,以按質論價確定的價值記帳;

(6)探井出油轉作固定資產時,應按探井的有效井段和同一油田(或附近油田)生產井平均單位成本計價;

(7)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同時按新舊程度估計已提折舊和淨值。

(二)流動資產按實際帳面金額計算。

(三)無形資產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的帳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能隨意變動: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定價的資產;

(二)現已入帳的國有資產價值有錯誤;

(三)根據國有資產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四)對原國有資產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報廢的;

(五)對原國有資產擴建、改造的;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國有資產價值。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產保值:指國家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在企業經營期間,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利用和更新,使國有資產原有價值不受損失,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使企業能夠獲得穩定的收入。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增殖,是在保值的基礎上,企業主要運用國家交由企業自主支配的財力和自借自還的資金,通過資金的投入,形成新的國有資產。企業應不斷提高技術水平,擴大生產規模,實現國有資產的增殖,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並增加企業的收入。

第四十八條 各企事業單位要按年(季)逐級上報國有資產報表,定期反映國有資產存量、分佈、結構、變化及資產運營效益的情況。各單位在報送年度彙總表時,應附有編制説明和國有資產經營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國有資產存量變動的主要情況和原因;

(二)報告期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核算情況;

(三)報告期國有資產盤盈、盤虧、毀損、評估和報廢清理等處置情況及閒置資產處理情況;

(四)分析國有資產利用效果及影響利用效果的主要因素;

(五)今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核算與管理要逐步實行微機化管理,及時核算和反映國有資產存量變化情況,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國有資產管理指標的考核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年(季)考核下列指標:

(一)國有資產增長率=(考核期末國有資產總值-考核期初國有資產總值)/考核期初國有資產總值×100%;

(二)折舊基金提足率=(考核期折舊基金實提額/考核期折舊基金應提額)×100%;

(三)大修理基金提足率=(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實提額/考核期大修理基金應提額)×100%;

(四)國有資產流失率=(考核期內因盈虧、非正常原因提前報廢和核銷而減少的國有資產總值/考核期國有資產平均總值)×100%;

(五)國有資產利潤率=(實現利潤/考核期全部國有資產平均總值)×100;

(六)國有資產總值指考核期內佔有的固定資產總值和全部流動資產總值及專項資產、無形資產之和(平均總值的計算方法按會計制度規定計算)。

第五十一條 總公司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年進行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評比,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由於管理不善,使國有資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按有關規定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進行經濟、行政處理;觸犯刑法的,要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有新的制度、規定發佈,由總公司結合石油工業具體情況,佈置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報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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