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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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是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的。

2013年12月18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27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佈,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和受理、品種試驗、審定與公告、品種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四十五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1至2種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11-2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實行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2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省級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5個點。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一致);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係、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徵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鑑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彙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於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後6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兩年的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併發布。
第十六條 國家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DUS測試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鑑定,並進行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於兩個生產週期,試驗重複不少於3次;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國家級不少於10個,省級不少於5個。
第十八條 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後,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於區域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不大於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於一個生產週期。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對照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確認,並根據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換。
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將省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並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抗逆性鑑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鑑評試驗品種表現,並形成考察報告。
第二十三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個生產週期結束後60日內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試驗彙總結果、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四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種子企業,在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國家級審定時可以開展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試驗方案應當在播種前6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確認,試驗條件、標準不得低於國家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要求,並應接受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試驗考察。具體辦法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併發布。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完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程序的品種,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60日內將各試驗點數據、彙總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品種申請國家級審定的,育種者應當將省級審定證書、審定公告複印件、育種者自行開展的生產試驗總結報告、DUS測試報告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初審。
第二十六條 初審品種時,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七條 初審實行迴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其他委員的迴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二十八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彙總結果,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60日。
第二十九條 公示期滿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
第三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
第三十一條 審定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第三十二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徵、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注意事項等。
省級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在發佈後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公告公佈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三十三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公告號、證書編號。
第三十四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複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複審前再安排一個生產週期的品種試驗。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複審後30日內將複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五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的品種審定標準,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的品種審定標準,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制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六章 品種退出

第三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的。
第三十七條 擬退出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書面徵求育種者或品種權人意見後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後,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60日。
公示期滿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告退出的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自退出公告發佈一個生產週期後停止經營、推廣。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省級品種退出公告,應當在發佈後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條 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並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在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但應當在推廣地區先進行引種試驗,證明其具有適用性。
第四十三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品種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不向申請者收取。
第四十四條 蠶品種審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轉基因農作物(不含轉基因棉花)品種審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佈、2007年11月8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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