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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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辦法

為貫徹執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鼓勵被許可人守法自律,培育良好的信用,促進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貿易活動依法、健康、有序開展,提高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效能,為被許可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我辦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文       號: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公告2016年第3號

頒佈時間:2016-10-27

實施時間:2017-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提高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效能,為被許可人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貿易活動依法、健康、有序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以下簡稱物種證明)的被許可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許可人分級管理,是指國家瀕管辦根據被許可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狀況,以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結果等,對被許可人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家瀕管辦建立《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分級管理系統》)數據平台,開展對被許可人分級管理的審定和調整工作,並將分級結果在該數據平台向社會公開發布。日常信息的採集和錄入工作由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承辦。

第五條 被許可人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

國家瀕管辦與被許可人應當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評價所依據的材料和事實必須真實、可靠。

第六條 管理等級從高至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主要採用評分方法來劃分評定,初始分值為100分,“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分級管理等級評定標準”由國家瀕管辦另行制定公佈。

第七條 國家瀕管辦在發現被許可人出現分級管理等級評定表中評價項目情況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分級管理系統》。《分級管理系統》根據分級管理等級評定標準自動扣減分數或調整到更低管理級別。國家瀕管辦將等級調整情況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第八條 每年一月根據上一年度的評分,對一年內未被下調級別的被許可人集中評定管理級別,並將級別評定結果書面通知被許可人。評定結束後,被許可人的分級管理等級評分值恢復到初始分值100分。

被許可人所在級別不滿一年的,不予調整到較高管理級別。

第九條 被許可人對國家瀕管辦公佈的分級管理等級存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瀕管辦提出複核,並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國家瀕管辦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將複核結果納入《分級管理系統》,並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第十條 適用A級管理的,一般是指一年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10份以上且一年評分大於等於95分以上的被許可人。

第十一條 適用B級管理的,一般是指首次申請國家瀕管辦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並備案登記的;或一年評分大於等於75分且小於95分的被許可人。

第十二條 適用C級管理的,一般是指一年評分小於75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

(一)超過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許可數量20%以內從事進出口活動的;

(二)以非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實際用途與申報不一致的;

(三)以觀賞、展演或人工繁育為目的進口的活體瀕危野生動植物調離的;

(四)標本實際來源與證書不一致的;

(五)裝運活體野生動物設施存在缺陷,可能導致對動物的傷害或造成動物逃逸的;

(六)飼養活體野生動物設施存在缺陷,可能導致對動物的傷害或造成動物逃逸的。

第十三條 適用D級管理的,一般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的;

(二)塗改、偽造、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四)超過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許可數量20%以上的;

(五)用低級別附錄物種及其產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高級別附錄物種及其產品的;

(六)用物種證明進出口應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物種及其產品的;

(七)未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瀕危物種及其產品的;

(八)執法機關通報的其他嚴重違反涉及野生動植物和瀕危物種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許可決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瀕管辦應認真核實被許可人的各項資料,確保各項評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僅名稱發生變化的,其分級管理級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被許可人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後的存續被許可人承繼分立前被許可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的,其分級管理級別適用分立前被許可人的管理級別;

(二)被許可人發生解散分立,其分級管理級別適用B級被許可人的管理級別;

(三)被許可人發生吸收合併,合併被許可人分級管理級別適用合併後存續被許可人的管理級別。

第十六條 自國家瀕管辦作出分級調整決定之日起,國家瀕管辦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分級管理等級對被許可人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國家瀕管辦對A級管理級別的被許可人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環節;

(二)簡化申報材料;

(三)實施行政許可書面監督檢查。適當實施行政許可實地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瀕管辦對B級管理級別的被許可人實施常規化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國家瀕管辦對C級管理級別的被許可人應當實施以下嚴厲的管理措施:

(一)進口時對境外證書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視情況進行專家評審或實地核查。

第二十條 國家瀕管辦對D級分級管理級別的被許可人,應當視發生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情節輕重,分別實施以下嚴厲管理措施:

(一)所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申請不適用簡化程序;

(二)進口時對境外證書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視情況進行專家評審或實地核查。

第二十一條 代理進出口的被許可人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的被許可人因不同的分級管理級別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不一致的,按照較低的管理級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一年” 指公曆年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1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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