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貸款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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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貸款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世界銀行貸款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我國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的目標是:加強我國中央部門所屬部分工科和財經政法類高等院校的有關學科建設,使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是我國同世界銀行合作的第一個“部門貸款”項目。為了切實用好和管理好貸款,使貸款充分發揮效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85]教貸字022號

頒佈時間:1985-05-25

實施時間:1985-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貸款方針、政策的制訂與執行

第一條 有關貸款的重大方針、政策,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指示執行。教育貸款的計劃、使用範圍、分配原則和組織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研究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條 教育部根據確定的方針、原則,負責制訂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執行。審計署負責對項目的審計。

第二章 子項目單位的選定

第三條 教育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研究提出子項目單位的備選條件並商得世界銀行同意。各部門按備選條件推薦子項目單位名單並報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國家計委提出項目建議書,並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審定初選名單。

第四條 教育部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對初選確定的子項目單位進行貸款資格的調查,並提出審議意見。

第五條 經聯合調查組初步審議同意後,再由教育部同國家計委、財政部以及有關部門按備選條件共同協商確定子項目單位名單。

第六條 子項目單位確定後,由教育部編制貸款計劃並擬訂貸款工作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的準備

第七條 教育部負責組織各子項目單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技術、管理機構、基建條件、國內配套資金和經濟與社會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綱由教育部擬訂並印發各子項目單位。可行性研究是貸款工作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各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和檢查所屬子項目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八條 各子項目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所屬子項目單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並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綜合全部報告和意見後,編寫提交給世界銀行的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作全面的預期效益估價和預測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解決的措施。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第九條 教育部根據世界銀行對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意見,重新審核各子項目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不符合條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教育部將責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教育部對各子項目單位進行貸款項目評估的基本依據。

第四章 項目的評估

第十條 教育部負責派出專家評估組到各子項目單位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是貸款計劃、目標、貸款項目、技術援助和儀器設備引進的必要性與基建條件和國內配套資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評估過程中,評估組有權對子項目單位申請貸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提出評估意見,各子項目單位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有義務回答評估提出的問題並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現場評估結束後,教育部聘請更高一級專家對現場評估後確認的子項目單位貸款裝備的有關學科、貸款項目的數量與目的、技術援助計劃和引進儀器設備的清單進行審議。審議的結果必要時再組織中外專家審議小組審定。教育部根據現場評估結果,編寫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送國家計委審批。

第五章 項目的談判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審查同意後,由財政部、教育部、國家計委派出代表與世界銀行的代表進行本項目的正式談判。

第十三條 談判達成協議後,由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簽署貸款的有關協議。有關協議經我國政府和世界銀行董事會批准後,本項目貸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續。

第六章 項目的執行

第十四條 貸款協議生效後,教育部負責編制項目總的行動計劃並組織落實;有關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實加強領導,負責協助所屬子項目單位根據總的計劃編制執行計劃並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 各子項目單位所需國內配套資金,由其主管部門納入本部門的“七五”計劃和分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與事業經費計劃。對沒有配套資金保證的子項目單位,經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研究後,將減少直至取消其貸款分配額。

第十六條 各子項目單位的配套基建計劃(包括改建、擴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能完成的將取消參與第一次設備招標的資格或停止其貸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負責組織編寫採購儀器設備的標書。在正式編寫標書之前,各子項目單位要及早開始收集和分析擬引進儀器設備的資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育部推薦和選派編寫標書的合格人員。

第十八條 從開始編寫標書至授標之前,所有從事與貸款有關的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會見或約見外商討論我方對擬引進儀器設備的目標廠商和儀器設備的數量和估價等事宜。

第十九條 教育部負責安排力量進行審議、修改、審定、印刷標書並通過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組織儀器設備的招標、評標和授標工作,各主管部門和子項目單位要從人力物力上提供協助。

第二十條 在與外商進行合同談判的過程中,所有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外貿和外事紀律,及時請示彙報,不得擅自增加設備數量和成交金額,違者將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在有關地區、港口或飛機場組織建立接取儀器設備工作站,設備到貨後,具體負責設備的提貨、轉運和必要的商檢等工作。各子項目單位有義務從人力上或物力上提供方便,各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並監督檢查落實。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有關方面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設備安裝驗收完畢,各子項目單位應及時建立設備及其他基本設施的使用、維護與管理制度,並報教育部及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負責制訂執行項目技術援助計劃方案,並負責協調技術援助方面的問題。各子項目單位要根據教育部的方案及時制訂本單位的聘請專家計劃,國內外長(短)期培訓計劃、國內外人員交流計劃和接機人員培訓計劃,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育部提交各類計劃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根據項目的執行進度,教育部負責組織舉辦各種貸款工作人員培訓班,每期大約為一至二週。

第二十五條 為掌握項目執行進度情況,教育部負責每年向世界銀行提交項目執行進度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各子項目單位每半年向教育部和其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執行進度報告。教育部的專職機構負責審查各子項目單位的項目執行進度報告。如果在審查中發現問題,各子項目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育部專職機構報告處理意見。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和檢查處理結果。

各子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向教育部提出的請示、報告或建議,如在一個月內教育部專職機構不予答覆,有關請示、報告或建議則被視為已同意或接受。由此引起的損失,將追究專職機構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實現項目預期的目標,教育部負責對貸款項目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各子項目單位對貸款方針、貸款分配原則的貫徹和國內配套資金計劃、基建計劃、技術援助計劃的執行,以及設備利用與管理機構的建立等是否違反有關協議與條款。

第二十七條 為明確有關各方在執行項目中的責任與義務,教育部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訂使用貸款的協議書。協議書經雙方有關負責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執行協議書的條款都要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根據情況,不定期地派出專家組或工作組檢查各子項目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專家組或工作組在檢查期間,有權就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提出質詢,有關方面負責答覆和解釋。每次檢查結束後,各專家組或工作組要向教育部提交檢查執行情況報告。必要時,教育部把檢查結果以通報或簡報的形式通告各子項目單位和各主管部門。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教育部不定期地組織子項目單位舉行關於項目管理方面的經驗交流會或安排相互參觀學習。

第二十九條 各子項目單位要詳細記錄項目執行的進度(包括基建進度),記錄儀器設備利用情況(包括維護情況),聘請專家情況,人員交流情況,選派人員培訓情況並建立貸款工作財務會計記錄。按規定的時間向教育部呈交各種報告、報表和材料。

第三十條 各子項目單位應定期向各主管部門彙報有關貸款的配套資金、設備利用、聘請專家、人員培訓、基建施工以及其他基本設施(如水、電、房屋等)情況,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各主管部門也應經常地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審計署負責對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各子項目單位的財務部門應按審計要求如期報送財務報表。在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關單位和財務部門應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務資料。

第三十二條 世界銀行保留對子項目單位進行抽查的權利,教育部負責協同世界銀行做好抽查工作,被抽查的子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和答覆抽查中提出的問題。有關抽查結果報教育部抄送國家計委、財政部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要召開中國和世界銀行雙邊年度檢查會議。按本項目信貸協定規定:1987年11月30日前進行一次全面的中期聯合審議,監督和評議全國性計劃、子項目單位實現本項目目標的進度情況等。

第八章 項目的總結評價

第三十四條 在項目完成時,各子項目單位除編制本單位的項目完成報告並報教育部外,還要向教育部填報各種效益指標完成情況的報表或資料。

教育部負責編制項目完成情況報告送世界銀行,並抄送國家計委、財政部和有關部門。

項目完成後,中國專家審議委員會和外國專家諮詢組向教育部提交《項目總結評價報告》並抄送世界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及有關部門,項目完成一年後,世界銀行項目評價局可能派官員對項目擬訂的效益指標進行評價。如在評價時發現有子項目單位未達到或不可能達到原定的效益指標,教育部將視不同情況,追究有關方面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子項目單位在本項目完成後,要根據新情況制訂今後發揮貸款綜合效益的計劃,並將計劃在項目完成後的六個月內報教育部和主管部門。

第九章 項目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項目與世界銀行往來的財務業務由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財務處統一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各子項目單位要按照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貸款和國內配套資金的財務制度;在校級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並與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財務處建立業務聯繫(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第十章 項目的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共同組成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中央協調委員會,負責制訂貸款方針、政策,掌握貸款工作的進度,並協調各有關部門的貸款工作。

第三十九條 教育部成立以主管副部長為組長的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貸款計劃和管理工作,外資貸款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各主管部門的教育司(局)要有一名負責同志主管貸款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子項目單位成立處一級的外資貸款辦公室。貸款辦公室主任由主管貸款工作的副校(院)長兼任,常務副主任要選派一名得力的專職處級幹部擔任。貸款辦公室應配備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建立和健全相應的項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各子項目單位外資貸款辦公室的任務是抓好本單位貸款的計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子項目單位的其他有關係、處要在主管貸款工作的副校(院)長領導和協調下積極配合和支持貸款辦公室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子項目單位要按照教育部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解決參加貸款工作人員的職稱、住房和生活困難等問題。

第十一章 項目管理的獎懲條款

第四十四條 對貸款工作管理得好的單位,教育部將採取各種形式予以表揚。對貸款工作管理得差的單位,教育部將視不同情況進行批評幫助,必要時減少其貸款金額,直至終止其使用貸款的資格。對造成重大損失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在貸款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教育部和主管部門以及各子項目單位要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二章 項目管理的其他條款

第四十五條 本項目由教育部聘請中、外專家,分別成立外國專家諮詢組和中國專家審議委員會,負責本項目的諮詢和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涉及本項目的法律事務,由教育部聘請法律顧問予以協助。如果發生不能解決的糾紛,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律師統一辦理。

第四十七條 各子項目單位要建立系統的文件的資料檔案制度,防止文件資料丟失或泄密。各子項目單位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在報刊、雜誌上發表有關貸款內容的文章。如確有宣傳需要,擬發表的文章或報告必須經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核閲同意後方可發表。

第四十八條 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貸款工作的會議,各有關單位不得隨意缺席,由於缺席會議而帶來的損失,將由有關單位或當事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使用的幾個名詞的解釋

1.“部門貸款”:參閲“世界銀行與部門貸款”材料。

2.項目建議書:是從宏觀角度研究和闡述利用貸款必要性的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從宏觀、微觀的角度研究利用貸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的報告。

3.項目:指總的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子項目單位:指接受貸款的院(校)或單位。

4.項目評估:指由教育部派出專家對各子項目單位申請貸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議。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教育部。本辦法從1985年5月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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