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專項過橋貸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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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專項過橋貸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意見

水利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專項過橋貸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精神,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開發性金融作用,為地方開展水利建設提供過渡性資金支持,加快推進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部,農業發展銀行

文       號:水財務[2015]126號

頒佈時間:2015-03-09

實施時間:2015-03-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充分認識專項過橋貸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農發行通過專項過橋貸款方式,為地方開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提供過渡性資金支持,對於緩解地方財政資金到位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進度不相匹配的矛盾具有積極作用。農發行重大水利工程專項過橋貸款是指為地方開展水利建設提供過渡性資金,保證納入國家投資計劃和地方財政預算的172項重大水利工程順利實施,採用信用方式發放的政策性貸款。各級水利部門和農發行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專項過橋貸款的作用,確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按期順利推進。

在用好專項過橋貸款的同時,各級水利部門要繼續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增加中長期信貸投入,努力擴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資來源。

二、抓緊組織承貸主體和農發行有效對接

地方各省級水利部門要把農發行作為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過橋貸款的主辦行,應積極向農發行省級分行提供本區域內有關重大水利工程項目情況及資金需求。各省級水利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要積極溝通協調,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對符合政策範圍且需要專項過橋貸款支持的項目,共同組織承貸主體、農發行分支機構進行對接。各省級水利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承貸主體應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專項辦理,確保有序銜接。

三、切實落實專項過橋貸款各項優惠政策

農發行各省級分行應嚴格執行專項過橋貸款在貸款期限、利率、擔保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充分體現開發性金融對重大水利工程的支持力度。凡項目資金已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在省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採用信用貸款方式,無須擔保,過橋貸款既可以按照項目發放,也可以由承貸主體統借統還。貸款期限應依據項目投資實際需求和財政預算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專項過橋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按照西部及東北、中部和東部地區分別下浮20%、15%和10%執行。

四、加快專項過橋貸款辦貸進度

各級農發行要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大水利工程專項過橋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發銀髮[2015]44號,詳見附件),對專項過橋貸款開闢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評審、優先批貸,確保借款人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貸款額度內用款。農發行總行及各省級分行要按照《辦法》規定,嚴格落實限時辦貸要求,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在確定受理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確保信貸資金能及時投放到位;對已經發放貸款的水利項目,要主動做好各種配套金融服務工作。

五、加強專項過橋貸款使用和收回的監督管理

農發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過橋貸款遵循“政府主導、專款專用、專户管理、封閉運行”的辦貸原則。各級水利部門和農發行應加強對專項過橋貸款資金的使用監督,協調、督促開户行與借款人、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共同簽訂資金監管四方協議,並嚴格監督協議落實到位,嚴把資金使用關,確保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各級水利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確保按時歸還貸款。

各省級水利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在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專項過橋貸款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水利部和農發行總行反映。

附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大水利工程專項過橋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發銀髮[2015]44號)(略)

水利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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