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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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現就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頒佈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       號:中紀發[2012]22號

頒佈時間:2012-10-29

實施時間:2012-10-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一、本解釋所稱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辦案機關或者有關人員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干擾、阻礙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調查和處理的行為。

二、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共產黨員,有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處理。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共產黨員,有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解釋處理。

三、黨組織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現的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隱瞞不報,縱容、袒護,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私自扣押、銷燬檢舉控告材料,或者指使他人扣押、銷燬檢舉、控告材料的;

(二)故意將檢舉人、控告人信息或者檢舉、控告材料泄露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進行阻撓、壓制、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進行阻撓、壓制、打擊報復的。

五、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一)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袒護、包庇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二)對依照規定應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三)拒絕履行勘驗、檢查、鑑定、認定職責,或者拒絕出具勘驗、檢查、鑑定、認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勘驗、檢查、鑑定、認定報告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採取提供虛假情況説明或者其他違紀違法方式,為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脱責任,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處分的;

(二)單位負責人為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説情,妨礙辦案活動正常進行的;

(三)隱匿、毀滅證據,拒不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指令他人隱匿、毀滅證據,拒不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有關證據材料的;

(四)煽動、組織他人圍攻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的;

(五)強行將被調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帶離辦案場所,致使辦案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者搶奪、盜竊案件材料的;

(六)在案件查辦過程中,以威脅、侵犯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者利用職權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方面進行刁難、壓制、歧視等方式,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

(七)採取威脅、賄賂、許諾給予好處等手段,干擾證人、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的。

七、違反規定強令終止案件調查處理,或者作出違背事實的處理結論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八、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的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追究後,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以及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九、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處理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紀違法案件時,應當加強協作配合。

紀檢機關對於檢察機關移送的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紀違法案件的線索,應當及時調查,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情況通報移送材料的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對於紀檢機關移送的涉嫌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和處理,並將審查處理結果通報移送材料的紀檢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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