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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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規程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規程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實施效果與影響,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工作,促進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續能力的增強,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金[2008]24號)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文       號:財駐豫監[2008]225號

頒佈時間:2008-07-29

實施時間:2008-07-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實施效果與影響,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工作,促進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續能力的增強,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金[2008]24號)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是指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北歐投資銀行貸款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和經國務院批准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優惠貸款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以及評價指標,從貸款項目個體和貸款項目整體兩個層面以及借、用、還3個環節,對貸款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貸款項目的實施效果以及可持續狀況等進行評價。

第四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定性與定量、個體與整體、現實與歷史相結合的方法,統籌評價貸款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指以貸款項目個體為評價對象的績效評價(以下簡稱單個項目績效評價);

第六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的範圍為從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到貸款償還結束之前的所有貸款項目。

第七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以往貸款項目和新增貸款項目進行滾動評價。每年度需要評價的貸款項目通過抽樣決定。

第八條 單個項目績效評價重點考核個體貸款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經濟社會效益和影響、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債務償還等情況。

第九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主要依據:

(一)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

(二)地方政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審批文件、外國政府貸款協議、轉貸協議、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四)貸款項目執行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或決算報告;

(五)國務院有關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文件、財政部以及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貸款項目實施與管理的規定;

(六)財政部、審計署對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報告和審計報告;

(七)外國政府或貸款機構有關貸款項目的後評估結論;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專員辦按屬地化原則負責所在地中央貸款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專員辦可視情況聘請專業評估機構或專家參與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績效評價內容與方法

第十二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包括相關性、效率、效果、可持續性以及影響5個方面的內容:

(一)相關性:主要衡量貸款項目的選擇與國家、部門相關政策以及地方發展需求的一致性程度;

(二)效率:主要衡量貸款項目審批、建設期管理以及投產運營管理的效率;

(三)效果:主要衡量貸款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實際產生的效果;

(四)可持續性:主要衡量貸款項目技術與財務的可持續能力、管理能力的可持續程度等;

(五)影響:主要衡量貸款項目實施所帶來的正面或負面影響。

第十三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案卷研究法,即結合國家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地區發展規劃,對貸款項目的政策相關性、可持續性和影響等情況進行分析;

(二)成本效益法,即將一定時期內貸款項目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特別是對債務的償還情況進行考查,以分析評價貸款項目的實際執行結果;

(三)比較分析法,即通過縱向和橫向的比較,並參考外國政府或貸款機構有關貸款項目的後評估結論,對貸款項目的實際績效與預期目標實現程度等進行對比分析;

(四)因素分析法,即在分析影響貸款項目實施效果以及可持續性內外部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評價貸款項目的績效情況;

(五)綜合指數法,即在計算多種績效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權重計算出貸款項目的綜合評價分值;

(六)公眾評價法, 即對無法直接用量化指標衡量效果的貸款項目,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抽樣調查等方式來評價貸款項目的效果及影響。

第三章 績效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包括相關性、效率、效果、可持續性和影響5類評價準則和若干具體指標。

每類評價準則賦予不同的權重。相關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續性4類評價準則的權重之和為100%。影響評價準則屬額外加減分評價事項,權重為10%。

第十五條 單個項目績效評價指標的每類評價準則下分設若干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

一級指標根據內容設置不同的權重。因評價依據的特殊性,相關性評價準則下的一級指標不設置權重。

二級指標為直接評分指標,根據評分依據和標準進行打分。不設權重。

第十六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一級或二級指標按3分、2分、1分、0分四檔評分,部分指標按3分和0分兩檔評分。

第十七條 影響類評價準則根據貸款項目實施所帶來的正面或負面影響程度進行加分或減分。指標顯示貸款項目具有正面示範和擴散效應,或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產生正面影響的,加3分。沒有示範和擴散效應,或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影響中性的不加分。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或在審計或財政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減3分。

對存在加分和減分事項的貸款項目,專員辦應當與有關部門和貸款項目執行單位進行核實,獲得必要的外部證據,並在績效評價報告中予以單獨説明。

第四章 績效評價程序

第十八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程序一般分為準備、實施和結論3個階段。

第十九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的準備階段包括:

(一)確定評價項目:財政部於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抽樣原則和下一年度需評價的具體貸款項目清單;

(二)通知評價對象:財政部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專員辦下發下一年度貸款項目績效評價通知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信息調查表;

(三)擬定評價方案:專員辦根據本地區情況擬定年度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方案,並於每年3月15日前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的實施階段包括:

(一)現場評價:現場評價工作是指通過採取勘查、問詢、複核、座談等多種方式,對貸款項目進行實地調研,核實被評價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收集相關各方的觀點和建議,並對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析;

(二)非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工作是指根據貸款項目執行單位提交的資料,結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相關政策,對項目績效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一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的結論階段包括:

(一)形成單個項目績效評價結論:專員辦對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形成單個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二)溝通單個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專員辦應及時將單個項目績效評價初步結果和依據書面通知有關貸款項目執行單位。若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

(三)上報單個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專員辦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信息調查表以及相關信息資料複印件報送財政部;並於每年7月底前,將單個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與報告

第二十二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總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總分=各類評價準則分值×各類評價準則權重。

各類評價準則分值=一級指標分值×一級指標權重(相關性除外)

一級指標分值為二級指標各項分值的算術平均值,取小數點後兩位。

第二十三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分為A、B、C、D 四個等級,對應的文字表示為優、良、中、差。

第二十四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按分值分為四檔,滿分為3.3分。

總分大於或等於2.55分的評價等級為A或優;總分區間在1.95(含)~2.55分之間的評價等級為B或良;總分區間在1.50(含)~1.95的評價等級為C或中;總分低於1.50的評價等級為D或差。

第二十五條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單個項目或地方整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貸款項目績效情況的文本文件,由報告正文和附件構成。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正文應當包括被評價單個貸款項目或地方整體項目概述、評價過程、評價得分、評價結果、簡要因素分析以及重要事項説明等內容。

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附件應當包括績效評價各指標得分計算表、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説明事項等內容。

第六章 績效評價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員辦對中央項目執行單位報送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説明應嚴格把關。

專員辦應根據單個項目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貸款項目管理的意見,並負責督促貸款項目執行單位落實。

第二十七條 專員辦工作人員在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中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對在貸款項目績效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露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將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貸款項目執行單位應積極配合專員辦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貸款項目執行單位的法人應當對提供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貸款項目執行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貸款項目信息資料的,由專員辦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進行通報批評。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如果提供虛假資料,專員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貸款項目執行單位應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或教訓,提高貸款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改進和加強貸款項目後續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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