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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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修訂)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修訂)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已於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8號

頒佈時間:2016-03-28

實施時間:2016-04-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A章 總則

第6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合格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61.3條 適用範圍

(a)本規則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及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上述所有機構以下統稱局方)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的頒發與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申請和權利行使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61.5條 機構與職責

(a)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工作,負責全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b) 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第61.7條 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機長,是指在飛行時間內負責航空器的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b) 副駕駛,是指在飛行時間內除機長以外的、在駕駛崗位執勤的持有執照的駕駛員,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僅接受飛行訓練的駕駛員。

(c) 訓練時間,是指受訓人在飛行中、地面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的時間。

(d)飛行時間,是指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藉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止的總時間。對於直升機是指,從直升機的旋翼開始轉動時起到直升機飛行結束停止移動及旋翼停止轉動為止的總時間。對於滑翔機是指,不論拖曳與否,從滑翔機為了起飛而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為止佔用的飛行總時間。

(e) 儀表飛行時間,是指駕駛員僅參照儀表而不借助外部參照點駕駛航空器的時間。

(f)飛行經歷時間,是指為符合航空人員執照、等級、定期檢查或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中的訓練和飛行時間要求,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所獲得的在座飛行時間,這些時間應當是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時間,或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或作為授權教員在駕駛員座位上提供教學的時間。

(g) 單飛時間,是指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的飛行時間。

(h) 轉場時間,是指在滿足下列條件的飛行中所取得的飛行時間:

(1) 在航空器中實施;

(2) 含有一個非出發地點的着陸點;

(3) 使用了地標領航、推測領航、電子導航設備、無線電設備或其他導航系統航行至着陸地點。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氣對地面發生的反作用在大氣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j)飛機,是指動力驅動的重於空氣的一種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規則中,飛機類別不包括本條(q)定義的初級飛機。

(k) 直升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軸上一個或幾個動力驅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取得。

(l)自轉旋翼機,是指一種旋翼機,其旋翼僅在起動時有動力驅動,在該旋翼機運動時旋翼不是靠發動機驅動的,而是靠空氣的作用力推動旋轉。這種旋翼機的推進方式通常是使用獨立於旋翼系統的常規螺旋槳。

(m)滑翔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通常無自身動力驅動,或者雖然有動力,但在自由飛行階段不使用自身動力。

(n) 自由氣球,是指無發動機驅動的輕於空氣航空器,靠氣體浮力或由機載加熱器產生的熱空氣浮力維持飛行。

(o) 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p) 小型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q) 初級飛機,是指除下述飛機以外經審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 按照CCAR-23部審定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或通勤類飛機;

(2) 按照CCAR-25部審定為運輸類飛機。

(r)傾轉旋翼機,是指重於空氣的航空器,能夠垂直起飛、垂直着陸和低速飛行,主要依靠以發動機為動力的升空裝置或發動機推力在這些飛行狀態期間升空,並且依靠非旋轉翼型在水平飛行時升空。

(s) 授權教員,是指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具有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並依據其教員等級上規定的權利和限制執行地面教學或者飛行教學的人員。

(t)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本規則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的人員。考試員應當是局方的監察員或者是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規定》(CCAR-183FS)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准的檢查人員。

(u) 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理論方面的考試,該考試是頒發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可以通過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

(v)實踐考試,是指為取得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中或者飛行訓練器中回答問題並演示操作動作的方式進行。

(w) 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值勤期內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不可少的職責並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x)飛行模擬機,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它是按特定機型、型號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艙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它包括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行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持這些設備運行的計算機程序、提供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以及能夠提供動感的運動系統(提示效果至少等價於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產生的動感效果),並且最低滿足A級模擬機的鑑定性能標準。

(y)飛行訓練器,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訓練器。是在有機殼的封閉式座艙內或無機殼的開放式座艙內對飛行儀表、設備、系統控制板、開關和控制器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包括用於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行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持這些設備運行的計算機編程,但不要求提供產生動感的運動系統和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

(z) 等級,是指填在執照上或與執照有關併成為執照一部分的授權,説明關於此種執照的特殊條件、權利或限制。

(aa) 威脅,是指超出飛行機組影響能力之外發生的事件或差錯,它增加了運行復雜性並且應當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餘度。

(ab) 威脅管理,是指查出威脅並且採取對策予以迴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威脅的後果,降低出現差錯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c) 人的行為,是指影響航空運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與侷限性。

(ad) 差錯,是指飛行機組的一項行動或不行動,導致偏離組織或飛行機組的意圖或期待。

(ae) 差錯管理,是指查出差錯並且採取對策予以迴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差錯的後果,降低再次出現差錯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f) 商業航空運輸運行,是指航空器為取酬或收費而從事旅客、貨物或郵件運輸的運行。

(ag) 複雜飛機,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變距螺旋槳的飛機。

(ah) 國家航空器,是指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第61.9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要求

(a) 駕駛員執照:

(1)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以下簡稱為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當中國登記的航空器在外國境內運行時,可以使用該航空器運行所在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

(2)在中國境內運行的外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記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 體檢合格證:

(1)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執照擔任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並且在行使駕駛員執照上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2) 在外國境內使用該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運行中國登記的航空器時,可以持有頒發該執照要求的現行有效的體格檢查證明。

(c) 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飛行教員權利;

(2) 除本條(c)(3)規定的情況外,未具有合適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 向準備獲取單飛和轉場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必需的訓練;

(ii) 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飛行教員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 簽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該駕駛員已接受過的任何訓練;

(iv)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或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其單飛權利。

(3) 在本條(c)(2)(iii)中,由根據本規則第61.41條授權的飛行教員提供的訓練,不需要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第61.11條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鑑定和批准(a)為滿足本規則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經局方鑑定合格,並經局方批准用於:

(1) 擬進行的訓練、考試和檢查;

(2) 每個特定的動作、程序或者機組職能;

(3) 對於飛行訓練器,模擬特定類別和級別的航空器、特定型別航空器、某一型別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組航空器。

(b) 局方可以批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之外的其他設備,用於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和等級

(a)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的執照:

(1) 學生駕駛員執照;

(2) 運動駕駛員執照;

(3) 私用駕駛員執照;

(4) 商用駕駛員執照;

(5)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6)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b)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ii) 直升機;

(iii) 飛艇;

(iv) 傾轉旋翼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飛機級別等級:

(A) 單發陸地;

(B) 多發陸地;

(C) 單發水上;

(D) 多發水上。

(3) 航空器型別等級:

(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i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iii)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iv)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4) 儀表等級(僅用於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

(i) 儀表-飛機;

(ii) 儀表-直升機;

(iii) 儀表-飛艇;

(iv) 儀表-傾轉旋翼機。

(5) 教員等級(僅用於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i) 基礎教員: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飛艇;

(E) 傾轉旋翼機。

(ii) 儀表教員:

(A) 儀表-飛機;

(B) 儀表-直升機;

(C) 儀表-飛艇;

(D) 儀表-傾轉旋翼機。

(iii) 型別教員。

(c)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多發陸地。

(3) 航空器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

(d)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運動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初級飛機;

(ii) 自轉旋翼機;

(iii) 滑翔機;

(iv) 自由氣球;

(v) 小型飛艇。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初級飛機級別等級:

(A) 陸地;

(B) 水上。

(3) 教員等級:

(i) 運動教員:

(A) 初級飛機;

(B) 自轉旋翼機;

(C) 滑翔機;

(D) 自由氣球;

(E) 小型飛艇。

第61.15條 涉及酒精或者藥物的違禁行為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擔任機組成員。

第61.17條 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者提供檢驗結果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

第61.19條 臨時執照

(a) 局方可以為下列申請人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駕駛員臨時執照,臨時執照在有效期內具有和正式執照同等的權利和責任:

(1) 已經審定合格的執照申請人,在等待頒發執照期間;

(2) 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請人,在等待更改執照期間;

(3) 因執照遺失或損壞而申請補發執照的申請人,在等待補發執照期間。

(b) 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按本條(a)頒發的臨時執照失效:

(1) 臨時執照上籤注的日期期滿;

(2) 收到所申請的執照;

(3) 收到撤銷臨時執照的通知。

第61.21條 執照的有效期

(a) 執照持有人在執照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行使該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b) 學生駕駛員執照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結束時有效期滿。

(c)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按本規則頒發的其他駕駛員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且僅當執照持有人滿足本規則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運行規章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並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依據外國駕駛員執照頒發的認可證書的持有人,僅當該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認可證書所賦予的權利。

第61.23條 執照的更新和重新辦理

(a) 執照持有人應在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並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練檢查或定期檢查記錄。

(b) 執照在有效期內因等級或備註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其有效期自重新頒發之日起計算。

(c) 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相應的理論及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

第61.25條 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a) 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關於持有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1) 行使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2) 行使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3) 行使下列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i) 私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 學生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i)飛艇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4)行使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對於在境外行使自由氣球或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b) 下列情形下,駕駛員可以不持有體檢合格證:

(1) 作為飛行教員、考試員或者檢查員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

(2) 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接受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檢查。

第61.27條 航空器等級限制和附加訓練要求

(a) 擔任下列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1)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2)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3)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4)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b) 批准信代替型別等級:

(1) 在下列條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許沒有相應型別等級的人員操作本條(a)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進行一次飛行或者一組飛行:

(i)該批准信僅限於在調機飛行、訓練飛行、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過60天。經申請人證明,在其批准期滿之前,未達到完成該次或該組飛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於60天的期限;

(ii) 經申請人證明,該次飛行或者該組飛行遵守本條(a)的規定是不可行的;

(iii) 局方認為通過批准信上所作的運行限制可以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 按照本條(b)(1)批准的運行應當遵守下列限制:

(i) 該次飛行或該組飛行不得以取酬為目的,但在訓練或實踐考試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費用除外;

(ii) 只能載運本次飛行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

(c) 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要求:

(1)在載運人員或實施取酬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為取酬而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2) 在本條(c)(1)規定運行範圍以外擔任航空器機長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ii) 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接受適用於該航空器的以取得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為目的的訓練;

(iii)已經接受了本規則要求的適用於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型別等級)的訓練,並且授權教員已在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單飛。

(3)持有飛機類別單發陸地或多發陸地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陸地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機類別單發水上或多發水上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水上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艇類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小型飛艇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d) 駕駛高空運行的增壓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1)在實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為準)高於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壓飛機上擔任機組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完成本款規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且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已經完成了附加訓練。這些訓練包括:

(i)地面訓練:包括高空空氣動力學和氣象學;呼吸作用;缺氧的後果、症狀、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沒有補充氧氣時能保持清醒的時間;長時間使用補充氧氣的後果;氣體膨脹和形成氣泡的原因、後果;消除氣體膨脹、氣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預防措施;釋壓的物理現象和結果;以及高空飛行其他生理學方面的知識;

(ii)飛行訓練:在增壓飛機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這種訓練,應當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飛行時的操作;模擬緊急釋壓時合適的應急程序(無需實際使飛機釋壓);以及緊急下降程序。

(2)駕駛員提供文件證明,其在增壓飛機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下列檢查之一,則不必進行本條(d)(1)要求的訓練:

(i) 完成了由軍方執行的機長檢查;

(ii) 按CCAR-121完成了機長或副駕駛熟練檢查。

(e) 駕駛後三點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後三點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已經接受了後三點飛機的飛行訓練。駕駛後三點飛機的附加訓練應當包括正常起飛與着陸、側風起飛與着陸、三點式着陸和復飛程序,廠家不推薦三點式着陸的可以不包括三點式着陸訓練。

(f) 駕駛複雜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複雜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複雜飛機上或者在代表複雜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得到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該教員認為其已經熟悉該飛機的系統和操作,並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作出訓練記錄和證明其合格於駕駛複雜飛機的簽字。

(g) 本條的等級限制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1) 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

(2) 在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之前,按試驗或特許飛行證實施飛行期間,操作該航空器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

(3) 正在接受局方實踐考試的申請人;

(h) 對於操縱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應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

第61.29條 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

(a)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籤注相應的等級,方可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獲得執照的中國籍駕駛員,等同於獲得漢語語言能力6級。

(b)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籤注相應的等級:

(1)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頒發的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註的,等同於英語語言能力3級。

(2)除經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規則取得的飛機、直升機、飛艇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語通信前,其執照上應當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註。對於執照上籤注的英語語言能力低於6級的,還應當定期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測試。

(c) 執照上籤注了語言能力4級以上的人員,具有相應語言的無線電通信資格。

B章 一般規定

第61.31條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a)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指定管轄權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1)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證明;

(ii) 學歷證明(如要求);

(iii) 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iv) 體檢合格證明;

(v) 原執照(如要求);

(vi) 飛行經歷記錄本(如要求);

(vii) 實踐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viii) 對於按照本規則第61.91條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技術檔案資料證明或等效文件;

(ix) 對於按照本規則第61.93條具有境外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境外駕駛員執照的複印件或掃描件;

(x) 因違反本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自處罰之日起已滿三年的證明。

(2) 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

(i)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ii)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審查。在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按照本規則相應規定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地區管理局提出的問題。由於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所延誤的時間不記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iii)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相應規定的,頒發駕駛員臨時執照或者學生駕駛員執照;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所列條件,有權拒絕為其頒發所申請的執照,並且以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iv)對於已為申請人頒發臨時執照的情況,地區管理局將全部審查資料複印件或掃描件連同臨時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上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進行最終審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區管理局報送來的申請人臨時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和全部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未發現問題,將為申請人頒發正式執照;如果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要求,將頒發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説明不予頒發執照的原因,同時臨時執照作廢。民航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 經局方批准,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准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註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由於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註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 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 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

(f) 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再次申請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第61.33條 考試的一般程序

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1.35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準考條件和通過成績(a)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本規則頒發的或境外頒發的駕駛員執照;

(2) 理論考試的申請人還應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規則對於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自學課程。

(b)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

第61.37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中禁止的行為在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過程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a) 以任何形式複製或保存考試試題;

(b) 交給其他申請人或從其他申請人那裏得到考試試題的任一部分或其複印件或掃描件;

(c) 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d)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試;

(e) 使用未經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f) 破壞考場設施;

(g) 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第61.39條 實踐考試的準考條件

(a) 申請人蔘加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接受實踐考試前24個日曆月內已通過了必需的理論考試,並出示局方給予的理論考試成績單;

(2) 已經完成了必需的訓練並獲得了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飛行經歷;

(3)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4) 符合頒發所申請執照或等級的年齡限制;

(5)具有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的簽字,證明該授權教員在申請日期之前的60天內,已對申請人進行了準備實踐考試的飛行教學,並且認為該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6) 持有填寫完整並有本人簽字的申請表。

(b)對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等級的申請人,如果在實踐考試前已被CCAR-121的合格證持有人持續僱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並且完成所申請執照和等級相對應的經批准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則該申請人可以偏離本條(a)(1)的規定,持超過(a)(1)規定期限的理論考試成績單參加相應的實踐考試。

(c)申請人沒有在一天內完成申請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的全部科目,所有剩餘的考試科目應當在申請人開始考試之日起的60個日曆日內完成,沒有在該60個日曆日內完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參加全部實踐考試,包括重新完成已經完成的科目。

第61.41條 從軍方和境外飛行教員處接受的飛行訓練(a)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飛行訓練可以用於滿足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 按照中國或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武裝部隊訓練軍隊駕駛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飛行訓練;

(2)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頒發執照當局授權的飛行教員所給予的飛行訓練,並且這種飛行訓練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

(b) 提供本條(a)所述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對飛行訓練受訓人的簽字僅表明其已向該受訓人提供了訓練。

第61.43條實踐考試的一般要求

(a) 判斷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的操作能力應當依據下列標準:

(1) 按照經批准的實踐考試標準,安全完成相應執照或者等級規定的所有動作和程序;

(2) 熟練準確地操縱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斷力;

(4) 能靈活應用航空知識;

(5) 如果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操縱,則應當演示其具有單駕駛員的獨立操作能力。

(b)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完成任一必需的駕駛員操作,則該申請人實踐考試為不合格。在申請人合格完成任一駕駛員操作之前,該申請人不得取得所申請的執照或等級。

(c)由於惡劣的天氣條件、航空器適航性或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發生時,考試員或者申請人可以隨時中斷考試。如果實踐考試中斷,在符合下列規定時,局方可以承認申請人已經完成併合格的操作:

(1) 申請人在中斷實踐考試後60天內通過剩下的實踐考試;

(2) 申請人在繼續考試時應當出示中斷考試證明。

(d) 申請人在一個或者多個操作上不合格,則該實踐考試應判定為不合格。

第61.45條 實踐考試必需的航空器和設備

(a) 總則:

除獲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的飛行科目外,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為實踐考試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該航空器應當具有標準適航證,但經實施考試的考試員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國登記的具有其他適航證的航空器,或外國登記的由登記國審定合格的適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縱裝置外,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實踐考試中每項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設備;

(2) 實踐考試必需的任一操作沒有禁止使用該設備的運行限制;

(3) 除本條(e)規定外,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安全操作該航空器;

(4) 當有額外的活動座椅提供給考試員使用時,該座位應當具有足夠的駕駛艙內外視野,以便於考試員評價申請人的表現。

(c) 必需的操縱裝置:

除自由氣球和小型飛艇外,按本條規定提供給駕駛員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應當具有易於為兩個駕駛員觸摸到並以正常方式操作的發動機功率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考試員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認為沒有這些裝置實踐考試也能安全進行的除外;對於具有諸如前輪轉彎操縱裝置、剎車、燃油選擇器、發動機空氣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縱裝置的航空器,雖然這些裝置對於兩名駕駛員不是都能輕易地觸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該航空器適航證要求配備有一名以上駕駛員,或者考試員認為這種情況並不影響實踐考試安全時,也可以使用這種航空器。

(d) 模擬儀表飛行設備:

申請的實踐考試如果涉及到僅參照儀表進行操作的飛行動作,申請人應當提供:

(1) 適用於所申請等級操作的機載設備;

(2) 局方認可的隔斷申請人對航空器外部進行目視參照的設備,但不能妨礙考試員觀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視參照物。

(e) 單操縱裝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條件時,實踐考試可以在裝有單操縱裝置的航空器上進行:

(1) 考試員同意進行考試;

(2) 考試不涉及儀表技能的演示;

(3) 考試員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觀察到申請人操作的熟練程度。

第61.47條 實踐考試中考試員的地位

(a) 考試員代表局方對申請人實施按本規則頒發執照和等級的實踐考試,考試員的職責是觀察申請人是否具備完成實踐考試要求的各項操作的能力。

(b) 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不是該航空器的機長,但是如果需要,經預先安排並經考試員本人同意,方可擔任該次飛行的機長。

(c) 無論在實踐考試期間使用何種型號的航空器,申請人和考試員及考試員批准的其他乘員都不受本規則關於載運旅客條件的限制。

第61.49條 考試不合格後的再次考試

(a) 未通過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可以申請再次考試:

(1) 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補充訓練,並且該教員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 同時得到向申請人提供補充訓練的授權教員的簽字批准。

(b)帶有飛機或者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飛行教員等級申請人,由於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缺乏熟練性而未通過實踐考試的,則該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再次考試之前符合本條(a)的要求;

(2) 再次考試時使用與所申請等級相適應的類別的航空器,並且該航空器是對螺旋審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試期間,向考試員滿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的熟練性。

第61.51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a) 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駕駛員應當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將下列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如實地記錄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中:

(1) 用於滿足本規則中執照、等級或定期檢查要求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2) 滿足本規則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的航空經歷。

(b) 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填寫的每次飛行或者課程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一般項目:

(i) 日期;

(ii) 總飛行經歷時間;

(iii) 航空器的起飛和着陸地點、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課程中所模擬的起飛、着陸地點;

(iv) 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的型號和標識。

(2) 駕駛員經歷或者訓練的種類:

(i) 單飛;

(ii) 機長;

(iii) 副駕駛;

(iv) 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和地面訓練;

(v) 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的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的訓練。

(3) 飛行條件:

(i) 晝間或者夜間;

(ii) 實際儀表;

(iii) 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中模擬儀表條件。

(c) 在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記錄的下列飛行經歷時間可用於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或者用於滿足本規則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1) 單飛時間:

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上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才可以記作單飛時間。但是經局方批准,學生駕駛員在需要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艇上行使機長職權的飛行時間也可以記作單飛時間。

(2) 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i)在已取得等級的航空器上作為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的飛行時間,但接受授權教員教學的飛行時間除外;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時的飛行時間;作為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的駕駛員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作為副駕駛在機長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

(ii) 擔任授權教員的全部飛行時間可以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iii) 學生駕駛員只能將單飛時間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已持有單發飛機私用駕駛員執照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履行多發飛機機長職責的時間。

(3) 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i)按照本規則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審定合格的副駕駛,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時間,記作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ii)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可將其不超過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為取得更高級別駕駛員執照所需的總飛行時間。

(4) 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 駕駛員可將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飛行條件下,僅參照儀表操作航空器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i) 授權教員可將在實際儀表氣象條件下執行儀表飛行教學期間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ii) 每次記錄應當包括完成每次儀表進近的地點和類型;

(iv)為滿足申請執照或等級以及儀表近期經歷的要求,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上模擬儀表飛行的時間可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5) 飛行訓練時間:

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訓練的時間可記作飛行訓練時間,包括科目和時長,該時間應當有實施訓練的授權教員簽字證明。

(d) 出示飛行經歷記錄本:

(1) 在局方授權的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駕駛員應當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本。

(2) 學生駕駛員在所有轉場單飛中應當攜帶學生駕駛員執照(如適用)和飛行經歷記錄本。

(3) 除了機長以外其他所有類別的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需要簽字證明。

(4) 非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填入飛行經歷記錄本。

第61.53條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駕駛員已知身體有缺陷或者已知身體缺陷加重,不符合現行體檢合格證標準時,不得擔任機長或者飛行機組的其他必需成員。

第61.55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 在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對於私用飛行,可以僅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並具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相應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

(2) 對於在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實施的飛行,應當具有適用於所飛航空器的儀表等級;

(3) 在所飛型別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飛行訓練,並符合下列規定:

(i) 熟悉該型別航空器的發動機、設備和系統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程序,經批准的飛行手冊,以及標牌與標誌;

(ii) 能獨立操縱航空器完成起飛、着陸,在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着陸;

(iii) 在一台發動機停車的情況下履行機長職責並完成發動機停車後的處置程序和機動動作;

(iv) 完成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v) 經考試員檢查合格。

(b) 在不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持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儀表等級(如適用)的駕駛員執照。

第61.56條 接受檢查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經檢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61.57條 定期檢查

(a)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在行使權利前24個日曆月內針對其取得的每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定期檢查,並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籤注,否則不得行使執照上相應等級的權利。

(b)定期檢查應當包括至少1小時的理論檢查和至少1小時的飛行檢查,理論檢查可以採用筆試或者口試的方式;飛行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定期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及該駕駛員安全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所應掌握的航空理論知識;

(2) 能夠證明該駕駛員有能力安全行使其執照權利所必需的動作和程序。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定期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本規則第61.59條或CCAR-121部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3) 滑翔機類別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可以用至少三次教學飛行代替定期檢查中要求的1小時飛行檢查,且每次飛行應達到起落航線的高度。

第61.59條 熟練檢查

(a)對於商業運行,擔任機長或者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針對所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在前12個日曆月內完成熟練檢查。

(b) 熟練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對於通過熟練檢查的駕駛員,由考試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籤注。檢查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於機長,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實踐考試所要求的動作和程序;

(2) 對於副駕駛,本規則61.55(a)(3)要求的內容。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熟練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CCAR-121部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d)對於商業運行,在本條(a)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熟練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駕駛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航空器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擔任機長或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

(e)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按本條(a)規定到期的那個月之前或之後一個日曆月內完成了熟練檢查,都認為是在到期的那個月完成的。

第61.61條 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a) 一般經歷要求:

(1)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或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着陸。

(2) 為了滿足本條(a)(1)的要求,駕駛員可以在沒有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在晝間目視飛行規則或晝間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擔任機長完成飛行。

(3) 本條(a)(1)要求的起飛和着陸可以在經局方批准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b) 夜間起飛和着陸經歷要求:

(1)在夜間(日落後1小時至日出前1小時)擔任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在夜間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着陸。

(2) 本條(b)(1)要求的起飛和着陸可以在經局方批准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c) 儀表經歷要求:

(1)在儀表飛行規則或在低於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6個日曆月內,在相應類別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應當在實際或模擬儀表條件下完成至少6次儀表進近,並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導航系統截獲並跟蹤航道的飛行。擔任滑翔機機長的,應當至少記錄有3小時儀表飛行時間。

(2)不符合本條(c)(1)近期儀表經歷要求的駕駛員,不得在儀表飛行規則或低於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只有在相應的航空器上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儀表熟練檢查後,方可擔任機長。儀表熟練檢查的內容由考試員從儀表等級實踐考試的內容中選取。儀表熟練檢查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可在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實施。

(d)對於滿足CCAR-121中第121.461和121.465條或者CCAR-135中第135.249條規定的駕駛員,視為滿足本條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第61.63條 禁止提供虛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a) 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或補發執照、等級或者此類其他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欺騙性或虛假的陳述;

(b) 在要求保存、填寫或使用的任何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成績單中填入任何欺騙性的或者虛假的內容;

(c) 以任何形式偽造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d)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第61.65條 變更姓名或者地址

(a) 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上更改姓名,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有該申請人現行執照、身份證和證實這種改變的其他文件。

(b) 已變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通知局方。

第61.67條 自願放棄或者更換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可以自願放棄所持執照、申請換髮較低權限種類的執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級的執照,但應當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願放棄原執照或等級的聲明。如自願放棄所持執照,再次申請執照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第61.69條 補發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補發,申請應當寫明遺失或者損壞執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出生地和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以及該執照的級別、編號、頒發日期和附加的等級。

C章 增加等級和特殊規定

第61.81條 增加航空器等級

(a)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本條(b)到(d)的相應條件。但是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應當按照本規則I章的規定執行。

(b)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類別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完成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訓練,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等級和執照種類要求的理論考試;

(5)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實踐考試。

(c)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級別等級,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完成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訓練,滿足本規則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理論考試,但是持有飛機或初級飛機類別的申請人在同種執照的同類別等級中增加級別等級,不需要參加理論考試;

(5)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d)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或者在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持有或者同時取得適合於所申請類別、級別或型別等級的儀表等級;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對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要求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對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5)實踐考試應當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執行,但是如果該航空器型號審定為不能在儀表飛行規則下運行,或者申請人沒有完成儀表等級訓練,因而實踐考試沒有在儀表條件進行,則該申請人只能獲得帶有“僅限於VFR”限制的型別等級。“僅限於VFR”限制可以在通過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實踐考試後撤銷。當頒發儀表等級給持有一個或者多個型別等級的人員時,在此人沒有演示其儀表能力的每一個航空器型別等級上都應註明“僅限於VFR”限制;

(6) 如果申請人在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則應當按照本條(b)或(c)要求通過相應的理論考試;

(7)參加CCAR-121部或CCAR-135部運行的駕駛員只需要符合本條(d)(1)、(d)(4)和(d)(5)的規定,但是應當由運行合格證持有人簽字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依據經批准訓練大綱實施的訓練。

(e)對於飛機,本條(b)、(c)和(d)規定的各項操作應當在與所申請的增加等級為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的飛機上進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按照相應要求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飛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噴氣飛機一個型別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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