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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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主席令第9號

頒佈時間:2018-08-31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納税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税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税,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税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税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税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税收利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税人識別號;納税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税務機關賦予其納税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税款時,納税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税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税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税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預繳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第十三條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繳納税款。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税款;税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税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税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税。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税。

納税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户籍前辦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申報表。

納税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税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税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税的,税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税。

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税務機關確認納税人的身份、金融賬户信息。教育、衞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税務機關提供納税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税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税,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十六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税款。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税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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