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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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

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

為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根據《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根據《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含電車,下同)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軌道交通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駕乘人員應當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定,服從管理,自覺維護乘坐秩序和乘車環境。

第四條 乘客應當在站台或者候車區域內候車;車輛未到站,不得要求駕駛員站外停車;到達終點站應當按照要求全部下車。

第五條乘客乘車時應當做好自我保護,坐穩、站穩和扶牢,並自行妥善保管攜帶物品。乘客下車時應當提前做好準備,車輛停穩後,依次先下後上,乘坐無人售票車輛應當在標定的車門上下車。

第六條 乘客應當購票乘車,車票當班有效,中途下車,不退餘款。

乘坐有人售票車,乘客應當在上車後一個站距內購買車票;乘坐無人售票車,乘客應當在上車時使用電子乘車卡付費(卡內餘額不足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票價投幣)或者按照規定的票價將票款展示後自行投入票箱內。

第七條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應當在成年人監護下免費乘車;身高1.2米以上的兒童及中、小學生享受半價乘車。

享受半價乘車的,應當辦理優惠乘車卡,優惠乘車卡可以由學校、幼兒園統一辦理,也可以自行持個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

第八條乘坐公共汽車的現役義務兵、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政府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乘車減免優惠並持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乘車。

第九條 嚴禁借用、偽造優惠乘車卡。

享受優惠的人員不得將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車;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遺失或者未帶的,應當購買全票。

對使用借用、偽造的優惠乘車卡乘車的,駕乘人員有權暫扣憑證交由相關部門處置,並將其有關信息記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運價標準的或者駕乘人員不按照核定的運價標準收費的;

(二)駕乘人員不出具車票憑證或者出具不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車輛的讀卡設施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條乘客攜帶行李物品總重量超過15千克或者佔地面積超過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積),應當按同程車費加購車票,但殘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動輔助專用物品除外。

第十二條 倡導文明乘車、安全乘車、環保乘車、錯時乘車,鼓勵企業錯時上、下班。

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禮讓乘車行為:

(一)互相幫助,對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禮讓乘車、禮讓座位,佔用特需專座的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二)不大聲喧譁,不食用影響乘車環境衞生和空氣質量的食物;

(三)按順序上下車,協助駕乘人員維護乘車秩序;

(四)非上班、上學人員避開交通高峯時段乘車出行。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車輛、站台及候車區域的設施、設備;

(二)攔車、扒車、翻越候車欄,擅自開啟車門、翻越車窗;

(三)擅自進入駕駛工作區域,與駕駛員閒談;

(四)辱罵、毆打駕乘人員,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五)在車內打鬧、鬥毆;

(六)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佔座位,所帶物品單獨佔用坐席妨礙其他乘客;

(七)將頭、肢體伸出車外;

(八)佔用上下車通道或者倚靠車門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九)在車內吸煙、吐痰、吐口香糖、亂扔雜物以及向車外拋撒物品;

(十)在車內進行推銷、演藝、乞討等活動;

(十一)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乘車、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人員乘車:

(一)無故拒付車費的;

(二)赤膊、着泳裝的;

(三)無人護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礙病人;

(四)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

(五)攜帶腥臭污穢物品、活禽畜等動物(導盲犬除外)的;

(六)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無包裝易碎品的;

(七)攜帶物品重量超過30千克或者佔地面積超過0.25平方米或者長度(高度)超過1.8米的。

第十五條 車輛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駕乘人員應當組織乘客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

第十六條乘客在車內撿到他人物品交給駕乘人員或者車站工作人員的,受理人員應當當面核實並登記。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時,可到始發站、終點站或者撥打公交企業服務熱線查詢。公交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品,對逾期無人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運行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時,乘客應當服從駕乘人員的疏導指揮,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乘客對駕乘人員違反服務規範的行為可以投訴,但不得干擾車輛的安全運行。有關部門或者公交企業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十九條 乘客違反本規定的,駕乘人員和其他乘客有權勸阻,駕乘人員可以依照本規定拒絕其乘坐;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發佈的《青島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乘坐規定》(青政發〔1990〕226號)、1994年12月1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關於青島市公共交通車輛實行無人售票的通告>的批覆》(青政函〔1994〕62號)批准發佈的《關於青島市公共交通車輛實行無人售票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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