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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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

2011年10月11日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1年12月30日保監會令第3號公佈,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最新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設計與分類、審批與備案、變更與停止使用、總精算師和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七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督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對其擬訂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市場需求的人身保險開發管理機制,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採取相應解決措施。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優勢,合理配置公司資源,圍繞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公司戰略目標開發保險險種。

第二章 設計與分類

第七條 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
定期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間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
終身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間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兩全保險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又包含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第九條 年金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第十條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年金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健康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護理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第十二條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第十三條 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可以包含全殘責任。
健康保險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障責任的,應當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險種類別。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包含由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僅包含由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應當確定為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循本辦法所規定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分類標準,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人身保險的定名應當符合下列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説明性文字"+"險種類別"+"(設計類型)"
前款規定的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全稱或者簡稱;吉慶、説明性文字的字數不得超過10個。
附加保險的定名應當在"保險公司名稱"後標註"附加"字樣。
團體保險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團體"字樣。
第十六條 年金保險中的養老年金保險險種類別為"養老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險種類別為"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險種類別為"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的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
第十八條 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應當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普通型人身保險無須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

第三章 審批與備案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使用前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
(二)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新開發人壽保險險種;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應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二)保險條款;
(三)保險費率表;
(四)總精算師簽署的相關精算報告;
(五)總精算師聲明書;
(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報送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財務管理辦法;
(二)業務管理辦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業務規劃及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五)產品説明書。
分紅保險,還應當提交紅利計算和分配辦法、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還應當提交包括銷售渠道、銷售區域等內容的銷售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與本公司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同類險種對應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於提交該材料,但應當在材料清單表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七)項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表》;
(二)《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報送材料清單表》;
(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説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相應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報送下列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除分別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材料以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具有現金價值的,提交包含現金價值表示例的書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齡現金價值全表的電子文檔;
(二)具有減額交清條款的,提交包含減額交清保額表示例的書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齡減額交清保額全表的電子文檔;
(三)中國保監會允許費率浮動或者參數調整的,提交由總精算師簽署的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或者產品參數調整辦法;
(四)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提交利潤測試模型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提交的精算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數據來源和定價基礎;
(二)定價方法和定價假設,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還應當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準備金計算方法;
(四)主要風險及相應管理意見;
(五)總精算師需要特別説明的內容;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報送下列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提交的精算報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現金價值的,列明現金價值計算方法;
(二)具有減額交清條款的,列明減額交清保額的計算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保險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該申請,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加蓋受理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險公司。
決定批准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批准決定在保監會文告或者網站上向社會公佈;決定不予批准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説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組織聽證,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專家評審時間和聽證時間不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內計算。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受理後、審批決定作出前,撤回審批申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申請,中國保監會應當及時終止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的審查,並將審批申請材料退回保險公司。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受理後、審批決定作出前,對申報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修改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撤回審批。
保險公司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審批期限自中國保監會收到修改後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對於未獲批准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在修改後重新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不得遲於使用後10日。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一次告知保險公司在10日內補正全部備案材料;
(二)備案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將備案材料存檔,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備案回執;
(三)發現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有《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責令保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 變更與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變更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改變其保險責任、險種類別或者定價方法的,應當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且不改變保險責任、險種類別和定價方法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二)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説明;
(三)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
(四)變更後的相關材料;
(五)總精算師聲明書;
(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名稱變更導致人身保險定名發生變更,但其他內容未變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的相關措施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決定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決定重新銷售已經停止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重新銷售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説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計劃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擬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章 總精算師和法律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當對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出具總精算師聲明書,並簽署相關的精算報告、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或者產品參數調整辦法。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下列責任:
(一)分類準確,定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精算報告內容完備;
(三)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的精算規定;
(四)具有利益演示的險種,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保險費率釐定合理,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指定法律責任人,並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指定的法律責任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四)屬於公司正式員工,且在公司內擔任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務;
(五)具有5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的法律從業經驗;
(六)過去3年內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人身保險開發策略;
(二)審核保險條款的相關材料;
(三)定期分析由保險條款引發的訴訟案件;
(四)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條款的重大風險隱患;
(五)中國保監會或者保險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應當對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並承擔下列責任:
(一)保險條款公平合理,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險條款文字準確,表述嚴謹;
(三)具有產品説明書的,產品説明書符合條款表述,內容全面、真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保險條款符合《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申報核准法律責任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法律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
(二)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覆印件;
(三)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覆印件;
(四)從業經歷證明;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法律責任人管理,建立法律責任人相關制度,向法律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所必需的信息,並保證法律責任人能夠獨立地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法律責任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批准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責任人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的原因説明;
(二)免職、撤職或者批准辭職等有關決定的複印件;
(三)法律責任人作出的離職報告或者保險公司對未作離職報告的法律責任人作出的離職説明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內容顯失公平或者形成價格壟斷,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條款設計或者費率釐定不當,可能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相關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與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相關的其他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進行處罰:
(一)報送審批、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申報核准法律責任人時,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銷售誤導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法律責任人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團體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3月23日發佈的《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42號)、2000年5月16日發佈的《關於放開短期意外險費率及簡化短期意外險備案手續的通知》(保監發[2000]78號)、2004年6月30日發佈的《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以及2004年7月1日發佈的《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76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表(略)
2、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報送材料清單表(略)
3、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略)
4、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略)
5、法律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略)
6、總精算師聲明書(略)
7、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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