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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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白銀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倡導進步文明的社會風尚,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倡導進步文明的社會風尚,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白銀市城區、各縣區政府所在地煙花爆竹燃放適用本辦法。

白銀市城區指白銀市城市規劃區內。本市其他縣、區,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劃定。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要軍事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圖書館、檔案館、醫院、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博物館、購物商場、貿易市場內;

(六)公園、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辦公區等;

(八)其他人羣密集區域及公共場所。

第四條 禁放區域和場所以外的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區域):

(一)在限放區域內,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

(二)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需要在限放區域內組織定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燃放時間和地點。

第五條 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和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並公佈。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銷售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説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妨礙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下安全燃放;

(六)不得存放超過十公斤的煙花爆竹。

(七)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在15分鐘內清理燃放形成的垃圾雜物。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綜治辦、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環衞、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消防、民政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縣區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非法運輸和非法燃放的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許可證,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檢驗。

城管、環衞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管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和環境衞生管理。及時制止居民隨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監測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噪聲的影響,及時制止居民隨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消防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期間的防火安全,重點加強大型活動及春節期間焰火燃放、防火安全管理。

廣電部門負責禁限放煙花爆竹的日常宣傳和典型案件的曝光。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居民社區、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企業開展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的宣傳;積極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全市限放規定。

教育部門負責針對中小學校師生羣體開展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宣傳。

綜治辦負責各成員單位的協調溝通,將各成員單位煙花爆竹禁限放職責納入綜治考核。

轄區街道、居委會的綜治、城管、環保、衞生等部門的管理人員納入禁限放煙花爆竹執法協管隊伍,落實其禁限放政策的管理責任,及時制止居民隨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各成員單位、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負責本地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制止,也可以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燃放活動的;或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燃放本辦法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限制燃放區域內、時間內銷售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監護人唆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辦法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生產、運輸和存儲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他人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城市管理、消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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