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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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範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範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範》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精神,改進完善學校評價,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等9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的。

頒佈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文       號:魯教基發〔2021〕2號

頒佈時間:2021-03-13

實施時間:2021-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一、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二、堅持德育為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德育工作指南,將德育內容細化落實到各學科課程的教學目標之中,融入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全過程。將心理健康教育貫穿於教育教學全過程,建立心理健康問題學生的篩查、識別和干預機制。

三、提升智育水平。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實施教學,確保全部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各學科學業質量標準。保護學生的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慾,激發學習興趣,提高學習能力,培養創新意識。精準分析學情,加強因材施教,各班建立學習困難學生幫扶制度。

四、強化體育鍛煉。引導學生科學鍛鍊,掌握健康知識,課間引導學生出教室活動,保護學生視力健康。每年至少舉辦1次學生運動會或體育節,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確保學生達到體質健康合格標準,掌握1至3項運動技能。

五、增強美育薰陶。開齊開好藝術課程,有機整合相關學科的美育內容,每年至少舉辦1次學生全員參與的校園藝術展演活動,培養每位學生學會1至2項藝術技能。

六、加強勞動教育。落實勞動教育課時,開展勞動教育和勞動實踐,建立學生值日製度,設立校內外勞動實踐場所,建立學生家庭勞動清單制度,廣泛開展勞動教育實踐活動。

七、規範招生行為。落實學生失學輟學報告制度,義務教育學校不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普通高中基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進行招生。公辦民辦學校同步招生,不違規招生,不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堅持隨機均衡編班,不設立重點班,合理均衡配備師資。

八、優化教學方式。注重啟發式、互動式、探究式教學,組織研究型、項目化、合作式學習。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開展情境教學。嚴格按課程標準組織教學,不隨意增減課時、增加難度、調整進度,不得超前超綱。普通高中開展選課走班不早於高一下學期末。

九、加強作業管理。建立學生作業統籌和公示制度,調控學生作業時間。科學設計作業,不佈置重複性和懲罰性作業。教師對診斷反饋性作業全批全改,不給家長佈置作業或要求家長評改作業,不得用手機佈置作業或要求學生利用手機完成作業。嚴格落實中小學教師減負清單,減輕教師額外負擔。

十、嚴格考試管理。小學一二年級每學期學校可組織1次統一考試,其他年級每學期不超過2次統一考試。全面實行等級評價,不以任何方式公佈學生成績及排名。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依據獎勵教師和學生,嚴禁公佈、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十一、規範教材教輔。堅持在國家和省定目錄內選用教材和教輔,堅持“一科一輔”原則,不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建立健全進校讀物審查機制,不使用未經審定的教材,校本課程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

十二、健全作息管理。保障學生每天睡眠時間,小學生不少於10個小時,初中生不少於9個小時,高中生不少於8個小時。原則上,走讀生早上統一到校時間,義務教育階段不早於7:30,高中不早於7:00。聯合家長做好走讀生作息指導,晚上休息時間小學生不晚於21:30,初中生不晚於22:00,高中生不晚於23:00。原則上,寄宿制學生早上統一起牀時間,初中不早於7:00,高中不早於6:30;晚自習結束時間,初中不晚於21:00,高中不晚於21:30。晚自習、雙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節假日不統一組織上課,不將學生自習時間分配到學科。

十三、完善學校治理。制定並落實學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全體會議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家長委員會會議。嚴禁任何商業廣告或活動進校園。禁止學生將手機帶入課堂。不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評優、推優及競賽活動。課後服務覆蓋所有有需求的學生。

十四、打造學校文化。構建積極向上、奮發有為、團結和諧、富有特色的學校文化,培育形成科學的“一訓三風”,創作體現學校特色的校歌、校徽、校旗。做好校園綠化、美化和人文環境建設,常態化開展學生社團活動。

十五、守好安全底線。加強平安校園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預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嚴格落實應急工作責任制,常態化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

《基本規範》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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