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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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主席令第56號

頒佈時間:2001-08-31

實施時間:2001-08-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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