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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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已經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共7章27條,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切實增強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透明度。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21-09-28

實施時間:2021-09-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羣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透明度,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主動發佈案件信息、公開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12309中國檢察網”,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平台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開,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依法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隱名等處理。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是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信息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窗口的查詢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通知、告知、送達、公開宣佈等案件辦理程序職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組織、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處置情況,法律文書公開情況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下列法律文書,可以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供查詢:

(一)未向社會公開的起訴書、抗訴書、不起訴決定書;

(二)逮捕決定書、不予逮捕決定書;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

(三)撤銷案件決定書;

(四)賠償監督申請審查結果通知書、賠償監督案件審查結果通知書。

第九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首次申請查詢,應當向辦理相關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委託書等證明材料,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並提供網上查詢賬號。查詢申請人可以憑賬號登錄“12309中國檢察網”,查詢相關案件信息。

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或者代理律師可以直接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或者微信平台、手機APP,在線註冊後,查詢案件信息。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需要查詢經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向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請求協助辦理身份認證。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與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聯繫,傳輸有關信息,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審核認可後,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及查詢賬號。

第十一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與當事人解除委託關係等原因喪失查詢資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註銷其查詢賬號。

第三章 案件信息發佈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向社會發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信息:

(一)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情況;

(二)相關民事檢察案件的辦理情況;

(三)相關行政檢察案件的辦理情況;

(四)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發布具有示範引領效果、促進社會治理的相關案件信息:

(一)對統一法律適用、普法具有重要意義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開聽證情況;

(三)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

(四)重大、專項業務工作的進展和結果信息;

(五)其他應予發佈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佈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信息,並且應當同時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發佈該信息。

第十五條  案件信息由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發佈。

第四章 業務數據發佈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向社會發布以下檢察業務數據:

(一)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

(二)檢察機關立足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數據信息;

(三)促進、推動社會治理的數據信息;

(四)對社會具有警示意義的數據信息,包括典型類案新情況新特點新變化新趨勢;

(五)其他應予發佈的業務數據。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社會發布檢察業務數據:

(一)通過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官方媒體等統一發布,並同步組織做好相關數據解讀宣傳工作;

(二)在《中國統計年鑑》《中國檢察年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等全國性刊物上,發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在地方確定的官方媒體上發佈本地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

(三)公佈檢察工作報告;

(四)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檢察工作白皮書、組織專項工作宣傳、接受媒體採訪報道等;

(五)以院名義發表文章;

(六)其他向社會發布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文書公開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社會廣泛關注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書,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刑事案件起訴書、抗訴書;

(二)不起訴決定書;

(三)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具有示範引領效果、促進社會治理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書,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民事抗訴書、再審檢察建議書、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複查決定書、終結審查決定書等民事檢察法律文書;

(二)行政抗訴書、再審檢察建議書、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終結審查決定書等行政檢察法律文書;

(三)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下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視情做隱名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二)不起訴決定書中的被不起訴人;

(三)公益訴訟案件中的企業當事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公開本人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的,經承辦人核實、案件辦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可以不做相應的隱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替代;

(二)複姓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某”替代;

(三)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某”替代;

(四)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隱去其他字符;

(五)對於企業當事人的名稱中有所在地的,保留所在地,其餘以“某某企業”替代;對於企業當事人名稱中沒有所在地的,直接以“某某企業”替代。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數字等進行區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屏蔽下列內容:

(一)與公眾瞭解案情無關的自然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訊方式、公民身份號碼(身份證號碼)、社交賬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工作單位等;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地址;

(四)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根據文書表述的內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邏輯地推理出屬於需要屏蔽的信息;

(七)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在互聯網公開法律文書,除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進行隱名處理和第二十二條進行屏蔽處理的以外,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發佈案件信息不規範、不準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反映。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有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的技術規範、標準及相關工作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高檢發辦字〔2014〕68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佈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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