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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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的規定

為規範和加強民事行政抗訴工作,保證依法有效地行使檢察權,根據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現將需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做相應規定。
200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12月10日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的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4-12-10

實施時間:2004-12-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為規範和加強民事行政抗訴工作,保證依法有效地行使檢察權,根據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現將需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範圍確定如下:

一、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反映強烈,事關社會穩定的;

二、行政訴訟中被告是國務院部委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

三、涉訟標的額巨大,對當地經濟將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擬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

六、涉案法律關係較為典型,對全國檢察機關辦案有指導意義的;

七、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廣泛關注,事關司法工作社會評價的;

八、上級領導機關督辦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廣泛關注的重大案件;

九、分管檢察長認為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九類案件之外,擬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原則上由民事行政檢察廳報請分管檢察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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