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可以換律師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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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時,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者代理。相應的公民也有權利在案件進行中更換律師,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訴訟中可以換律師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訴訟中可以換律師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途是可以換律師的,因為這都是一般代理合同,如果不滿意律師,可以另請律師。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實際操作中更換委託代理人,應由你或新的委託代理人持新的授權委託書及變更委託代理人申請書向法院提交申請。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有以下3種方法:

一是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式。這裏所説的委託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託人的範圍,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人。訴訟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未成年人給予受託人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記明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訴訟代理權限。

二是當事人是僑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從僑居國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三是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聘請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託人製作委託書,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且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其他證明手續以後,寄交受訴人民法院,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幫助或者代替自己打官司。有了訴訟代理人,本人仍然有權利參加訴訟活動,本人是否還要參加訴訟,由自己來決定。

這是我國合法公民的合法權利之一。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案件訴訟期間當事人有權對自己聘用的律師進行更換,來指派其他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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