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是指律師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訴訟代理人是指律師嗎?

訴訟代理人是指律師嗎?

訴訟代理人不一定指的就是律師,首先訴訟代理人和律師是兩個概念,訴訟代理人和律師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先説訴訟代理人:按照要求訴訟代理人可以用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實施訴訟,或接受別人訴訟;但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內,或者是當事人指定的權限內的。

具體來説,訴訟代理人還有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之分,按照規定,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按法律規定享有並能夠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邀請並給予授權委託情況下發生的訴訟代理;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授權的律師,該律師即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所以説訴訟代理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我國法律中的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被相關規定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存在損害被代理人相關利益的可能性的人,當然還有被法院認定為不適合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以上這些人都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舉例子來説,所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被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定意義上來説,訴訟代理人就是設法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人,哪些有潛在可能性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肯定也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還有就是被法院認為不適合作為訴訟代理人,這一條是沒有一個定性概念的,具體還得有司法部門在相關法律活動中視情況而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指定律師進行代理的,但對於訴訟代理人不一定就是律師,一般在民事案件中是可以委託一到二個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尊重當事人意願,同時也是為了訴訟可以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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