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和代理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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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代理訴訟律師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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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範圍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委託代理人,是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律師數量劇增,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並且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
一是有些公民從未經法律培訓,又沒通過司法考試,就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活動,有的甚至假冒律師違法代理,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二是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專業知識匱乏,代理經驗、技能不足,調查、收集證據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官的親朋好友從事公民代理活動,利用關係影響、干擾案件的依法辦理,影響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最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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