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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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我們知道在法定節假日,以及休職工年假的時候,工資待遇正常享受,就是我們常説的帶薪休假。為了更好的貫徹帶薪年休假的相關制度,相關部門制定了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那麼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願?採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並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後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准後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後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 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後,原則上續休剩餘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餘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台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以上就是關於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了。其中對年休假條件、休假工資待遇、年休假天數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是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帶薪休假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如果企業不批准職工休假申請或者少發年假工資,職工是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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