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繳個人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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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通知金繳個人所得税嗎?

代通知金繳個人所得税嗎?

代通知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因為這不屬於經濟補償的範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税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税所得是否達到納税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税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税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税信息。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税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代通知金不屬於經濟補償金,不能適用一次性補償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税規定,應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另外,貴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即使支付的款項達不到徵税標準,也應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及數據。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於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係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個税繳納的相關法條,經濟補償金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免税,但代通知金不在繳納範圍之內,因此不需要進行個税的繳納,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兩種概念,在適用時是需要注意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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