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轉讓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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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個税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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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個税


1、 股權轉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2、如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3、
外國個人投資者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收益是否納個人所得税,在法律上也缺乏確定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針對財產轉讓所得是否源於中國境內有如下的闡述:“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

(1)股權轉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2)如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4、外國個人投資者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收益是否納個人所得税,在法律上也缺乏確定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針對財產轉讓所得是否源於中國境內有如下的闡述:“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對該條款最直意的解讀應是:除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外,其他財產(包括股權)的轉讓所得是否源於中國境內,取決於轉讓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這樣解讀的最大問題是,股權轉讓地點如何確定(譬如是轉讓協定簽署地、交割地、股東記錄簿所在地還是企業所在地)沒有進一步解釋,而某些因素(如轉讓定簽署地、交割地)的隨意性很大,不應該左右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6、在這一點上使適用規則更為混淆的是,1993年7月21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3]045號)仍未廢止,而其相關部分規定:“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依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該規定與上述《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有關條款不完全一致?沒有説明在中國境內轉讓這一先決條件?使得法規與法律產生牴觸。

7、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7〕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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