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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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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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導致夫妻分居的情況其實也是蠻多的,常見就包括了工作、學習以及感情不和。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有在以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的情況下,同時符合了其他條件的,法官才會判決離婚。那此時要是夫妻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受分居時間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户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二)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因為夫妻起訴離婚並不一定就是滿足了分居離婚的條件,此時有證據表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其實法官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也是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也不會考慮到夫妻實際分居了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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