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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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2022

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動者規定時間段內全部的收入,僅適用於處於工作崗位的職工,退休、下崗人員不算在適用範圍內。各個地區都有最低工資標準,有關部門會對此標準進行調整。最近幾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升顯示着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以下是重慶市標準有關資料: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裏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後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後的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相關法規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佈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並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1、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等23個區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2、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二)適用範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的項目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3、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公佈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為防止用人單位違規進行工資扣除,法規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定義,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對工資進行了調整,同一地區的不同區縣,由於經濟水平不同,標準也有差異,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職工計算方法不同。另外還規定了不在最低工資範圍內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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