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有哪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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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虛假廣告罪而言,除了在《刑法》中有相關規定外,在其他的一些司法解釋中也有詳細的規定。那麼你知道虛假廣告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嗎?具體是規定了什麼?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虛假廣告罪有哪些司法解釋

一、刑法的基本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1年1月4日法釋[2010]18號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8號 2003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1993年12月1日)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錄)

(1995年2月1日)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

(2000年12月28日)

第三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上文詳細為大家闡述了我國關於虛假廣告罪司法解釋的內容,其中大部分是規定在其他的法律法規當中的。如果你還有疑問或者進一步的需求,還可以諮詢一下本站網站專業刑辯律師。他們富有經驗和法律專業知識,能夠幫助你早日擺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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