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主體為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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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犯罪主體規定的,通常情況下只有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做出來相關行為的,那麼才能構成該罪。這其中有的犯罪是一般主體,而有的則是特殊主體。對於虛假廣告罪來講,其屬於特殊的犯罪主體,那麼他的主體為哪些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虛假廣告罪的主體為哪些人

一、虛假廣告罪的主體為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虛假廣告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事實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處罰,就是根據經常假冒他人註冊的商標行為(包括偽造、變造他人註冊的商標),如查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按《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只能按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定性。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虛假廣告的方式表觀的,故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作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行為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

綜上可知,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自然人與單位,而具體又可以分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除這些人之外的要是在廣告中摻假的,那麼至少不會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電話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聽聽它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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