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推遲還貸款的期限會影響徵信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一、因疫情推遲還貸款的期限會影響徵信嗎?

因疫情推遲還貸款的期限會影響徵信嗎?

因疫情推遲還貸款期限的不會影響個人徵信,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確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沒有收入及受影響的相關人員,可以延緩歸還房貸。

針對四類人員可調整還款安排:

一是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或配偶;

二是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或配偶;

三是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四是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員。

其中,對於前三類人員,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不視為違約,徵信記錄不報送逾期記錄;對於第四類人員,將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但對於調整還款安排前的逾期記錄,原則上是報送的。

另外,對於在工商銀行辦理的個人按揭、消費、經營性貸款,可根據客户的申請靈活調整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二、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三、債務人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具有何種義務?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債務人履行通知和證明的義務可以讓債權人知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和影響程度,以減輕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同時使得債權人可以採取應對措施(對債務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認可並進行相應的舉證、應對)。“通知”、“證明”是債務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疫情來勢洶洶,不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發展不造成任何的影響,不過,各銀行推遲借款人還貸期限的前提條件是,借款人有主動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出現逾期的這種狀況,對個人徵信肯定還是會產生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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