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人格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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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侮辱他人人格如何追究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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