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有哪些條件 - 退休金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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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有哪些條件,退休金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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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年齡的增長,人們能給社會創造的價值逐漸降低,考慮到人們的需求,我國立法機關規定,在達到一定年齡之後,就可以退休。對於在企業單位上班的職員,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到用人單位的相關部門辦理退休金。那麼,根據社會實際,退休金怎麼辦理?

一、退休金怎麼辦理?

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權限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複印件;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勞動者在符合國家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時無工作單位,需持本人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户口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二、退休有哪些條件?

(一)正常退休條件:凡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週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週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

(二)特殊工種退休條件:凡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以上,女年滿45週歲以上,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條件:男年滿50週歲以上,女年滿45週歲以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可以申請執行退休工資嗎

可以申請執行退休工資,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去強制執行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如果被執行人的生活難以保證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

人民法院是強制執行的決定機關,如果人民法院要決定強制執行的,在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依判決書當事人的申請的,申請人是需要在法定的申請時效內申請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兩年,並且是需要根據強制執行標的額繳納相關的強制執行費用。如果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寫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強制執行申請事項、申請理由等內容。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強制執行,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執行手段,如果被執行人不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決定的,是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異議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單獨的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如果第三人有異議的,可以考慮提起強制執行異議之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欲得到退休金的職員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定,在整理齊全相關證明材料之後,到用人單位進行辦理。一般來説,只要改職員滿足退休的條件,且在職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等,用人單位是沒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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