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重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安全事故重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安全事故重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1、根據法醫對傷者的傷情進行鑑定,鑑定意見《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傷害可定為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它器官機能;其它對於人體健康有重大傷害者。重傷的具體標準,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下發《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用)》的規定。

2、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閲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4、一人重傷屬於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判定依據是受害一方是否與另一方或多方存在利益交換,簡單就是勞務關係。

5、對事故等級劃分是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的規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而劃分的,這是條例對事故等級劃分作出的新的統一規定,而且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是高於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條例實施後應該按照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進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6、由於各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各有特點,發生事故的情形比較複雜,差別也比較大,很難用一個標準來劃分各行業和領域的事故等級,一些行業和領域實際上執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由具有法醫鑑定資質的人擔任,鑑定人員應當瞭解案情,勘驗現場,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的,屬於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等級按照死亡人數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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