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不報刑法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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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是一種犯罪行為,是要接受刑法處罰的。我國在2006年新增設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不報刑法條文有哪些?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會有3年以下或3年至7年有期徒刑。根據經濟損失及傷亡人數會分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況,並做出做出相應處罰。

重大安全事故不報刑法條文有哪些?

一、定義解釋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根據《刑法修正案(六)》

第4條的規定,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量刑情節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安全責任無小事,發生安全事故,首先要做的是怎樣把損失降到最小,拯救危難人員,而不是隱瞞逃避。謹記重大安全事故不報刑法條文,發生安全事故後,項目負責人應該及時上報,及時採取救助措施,避免貽誤最佳搶救時機,擴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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