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提前支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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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提前支付的風險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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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提前支付的風險

一、以房抵款行為的認識

以房抵款行為,是指開發商將所開發商品房折價抵付給建築商,以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的行為,其實質包涵了兩層法律關係:即建設工程合同關係和商品房買賣關係。如何支付工程款,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係的範疇;支付對價,取得房屋所有權,又屬商品房買賣關係的範疇。筆者認為,以房抵款從性質上看,仍應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系建設工程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商品房所有權的移轉,只不過是抵款行為的必然結果而已,但特殊性在於,以房抵款行為必須兼受建設工程合同和商品房買賣相關規範的調整。

二、以房抵款的形式

1、以簽訂協議的階段不同可分為:

(1)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即簽訂以房抵款協議;(2)施工過程中,開發商不能支付進度款時簽訂以房抵款協議;(3)工程竣工驗收後,雙方在辦理工程決算時,就工程款餘款的支付達成以房抵款協議。

2、以抵款的商品房所處的狀態可分為:

(1)以擬建商品房抵款(2)以在建商品房抵款(3)以商品房抵款等形式。

共同點是:以房抵款均不是直接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簽訂,即不在正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中出現,往往是以補充協議出現的,而且不向規劃、建設等部門備案。

三、以房抵款行為的效力分析

如前所述,以房抵款協議的形式具有多樣性,筆者就不同的形式具體分析。

(一)以擬建尚未取得預售取可的商品房抵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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