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能否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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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能否改動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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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有哪些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275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工程範圍,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及地點,建築物的棟數、結構、層數、面積等;

(2)建設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時間或期限;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中規定的對建設工程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各項特性要求的總和。實踐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技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確定施工工程的質量;

(5)工程造價,即建築安裝某項工程所花費的全部投資。通常包括建築安裝施工過程中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獨立費用等幾部分;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技術資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礎和前提,建設單位必須按時提供,才能保證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工程價款的支付一般分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撥款和結算條款的依據;

(9)竣工驗收,包括隱蔽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11)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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