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管包柱工程質量報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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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家的相關規定,商品必須經過商品檢驗局的報驗後才能進行正常的商品交易,同時相關人員應當進行了解。那麼,包管包柱工程質量報驗過程中需要什麼手續那呢?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包括商品實物樣本、質量許可證、商品質量檢驗等等多種證明和證件。

包管包柱工程質量報驗需要什麼手續

一、包管包柱工程質量報驗手續

(一)憑此成交的商品,須提供經國外買方確認,雙方籤封或合同,信用證已明確須經商檢機構籤封的樣品.臨時看樣成交的商品,申請人還必須將樣品的編號,號碼送交商檢機構一份。對於服裝、紡織品、皮鞋、工藝品等商品,在報驗時還應提交文字表達不了的樣卡、色卡或實物樣品。

(二)屬於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衞生註冊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報驗時必須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衞生註冊證書或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和廠檢合格單。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衞生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衞生註冊證書和廠檢合格單。

(三)經發運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請換證的,必須交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

換證憑單”(簡稱“換證憑單”)正本。

(四)經生產經營部門檢驗的,應提交其檢驗結果單。

(五)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經返工整理後申請重新檢驗的,應交附原來的商檢機構簽發的不合格通知單和返工整理記錄。

(六)申請重量/數量鑑定的,應交附重量明細單、裝箱單等資料。

(七)申請積載鑑定、監視裝載的,應提供配載圖、配載計劃等資料。

(八)申請出口商品包裝使用鑑定的,應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

(九)申請委託檢驗時,報驗人應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並提交檢驗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驗手續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二、報驗時間和地點

一. 進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於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於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於在產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鑑定。

(四)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衞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綜上所述,在包管包柱工程質量報驗的過程中是非常嚴格的,先關檢驗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素養,認真仔細完成報驗工作。同時受檢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檢驗之前應當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或證明,以免在報驗現場手慢腳亂,造成時間上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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