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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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條件有哪些?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條件有哪些?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准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批覆文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佈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説明書;

(7)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

工程施工完成之後,要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施工方應已經完成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同時施工方也已經對工程的質量做了檢查,確定工程項目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以及國家工程質量相關標準的要求,完全具備一定的條件之後,才可以向建設方提交竣工報告,申請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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