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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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質量問題,這些問題很多時候會給雙方帶來很大的糾紛。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困擾。另外,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後可以索要賠償嗎?這都是和大家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那麼,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工程質量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吧。

工程質量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

《合同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後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後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

儘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築材料變成建築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綜上所述,如果在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過程中,發現了不合格的情況,是會依照不同的情形分別去處理的。依照不同的情形,發包人和承包人所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並且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需要去明確的是工程的質量是高於合同的效力的。如果針對工程質量賠償標準這個問題還有疑惑的話,也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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