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統一標準2021基本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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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建築質量,對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驗收中的共性採取統一準則,不斷規範行業發展成為了無法避免的話題。因此,相關的“統一標準”應運而生,該標準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那麼建築工程質量統一標準基本規定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建築工程質量統一標準2021基本規定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質量統一標準基本規定是什麼?

(一)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質量責任制度,應推行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應有健全的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藝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質量檢查、相關工序間的交接檢驗以及專業工種之間等中間交接環節的質量管理和控制要求,還應包括滿足施工圖設計和功能要求的抽樣檢驗制度等。施工單位還應通過內部的審核與管理者的評審,找出質量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並制定改進的措施和跟蹤檢查落實等措施,使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單位不斷提高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基本保證。

同時施工單位應重視綜合質量控制水平,從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綜合質量控制水平指標,以提高企業整體管理、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未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履行本標準涉及的監理職責。

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等必須實行監理。對於該規定包含範圍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設單位完成相應的施工質量控制及驗收工作。

(三)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工程採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進場檢驗。凡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施工規範、驗收規範和設計文件等規定進行復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2、各施工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後,經施工單位自檢符合規定後,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專業工種之間的相關工序應進行交接檢驗,並應記錄。

3、對於監理單位提出檢查要求的重要工序,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按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調整後的抽樣複驗、試驗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

1、同一項目中由相同施工單位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同品種、同規格、同批次的材料、構配件、設備。

2、同一施工單位在現場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用於同一項目中的多個單位工程。

3、在同一項目中,針對同一抽樣對象已有檢驗成果可以重複利用。

(五)當專業驗收規範對工程中的驗收項目未做出相應規定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為適應建築工程行業的發展,鼓勵“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保證建築工程驗收的順利進行,本條規定對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沒有具體驗收要求的分項工程及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制定專項驗收要求,專項驗收要求應符合設計意圖,包括分項工程及檢驗批的劃分、抽樣方案、驗收方法、判定指標等內容,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可參與制定。

為保證工程質量,重要的專項驗收要求應在實施前組織專家論證。

(六)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工程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應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定進行見證檢驗。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6、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7、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七)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規定。

2、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八)檢驗批的質量檢驗,可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選取

1、計量、計數的抽樣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

3、對重要的檢驗項目,當有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選用全數檢驗方案。

4、根據生產連續性和生產控制穩定性情況,採用調整型抽樣方案。

5、經實踐證明有效的抽樣方案。

(九)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隨機抽取,滿足分佈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不應低於有關專業驗收規範。

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必須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對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並重新驗收。

本規定對檢驗批的抽樣作出了要求。目前對施工質量的檢驗大多沒有具體的抽樣方案,樣本選取的隨意性較大,有時不能代表母體的質量情況。因此本條規定隨機抽樣應滿足樣本分佈均勻、抽樣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對抽樣數量的規定依據國家標準《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 2828.1-2003),給出了檢驗批驗收時的最小抽樣數量,其目的是要保證驗收檢驗具有一定的抽樣量,並符合統計學原理,使抽樣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樣數量有時不是最佳的抽樣數量,因此本條規定抽樣數量尚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檢驗批中明顯不合格的個體主要可通過肉眼觀察或簡單的測試確定,這些個體的檢驗指標往往與其他個體存在較大差異,納入檢驗批後會增大驗收結果的離散性,影響整體質量水平的統計。同時,也為了避免對明顯不合格個體的人為忽略情況,本條規定對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必須進行處理,使其符合規定。

(十)計量抽樣的錯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規定採取:

1、主控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過5%。

2、一般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二、與其他標準規範的關係

統一標準無法獨立使用,只能與各專業驗收規範等配合使用。合格的具體指標是由這些標準規定。

由於建築工程專業眾多、工程繁雜,我們不難從建築工程質量統一標準基本規定發現此標準的目的僅是以相同的方法、程序和原則統一處理這些問題,是高度概括性的指導標準,並且僅適用於施工階段質量驗收,設計和使用質量不屬於此標準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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