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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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的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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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也不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原告住所地,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可以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約定解決爭議糾紛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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