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適格性時應注意以下那些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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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審查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適格性時應注意以下那些審查要點?

施工總承包人作為分包合同發包人的適格性

(一)施工總承包人作為非主體工程的專業分包合同發包人:除合同有約定外,應得到建設單位同意。

(二)施工總承包人作為勞務分包合同發包人:無需合同約定或建設單位同意。

勘察人的主體適格性

律師審查勘察人的主體適格性主要是審查其資質條件:

(一)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的分類: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二)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的等級: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三)建設工程勘察企業業務範圍因資質等級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設計人的主體適格性

律師審查設計人的主體適格性是應當區別對國內外設計單位的不同要求:

(一)國內設計單位

a、建設工程設計資的分類: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b、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等級: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c、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因資質等級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工程設計活動

外國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登記的、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外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承接建設工程設計,必須選擇至少一家持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中方設計企業進行中外合作設計,且在所選擇的中方設計企業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接設計業務。

施工人(含專業分包人、勞務分包人)的主體適格性

(一)施工人(含專業分包人、勞務分包人)分別有其相對應的不同的資質標準和等級。

(二)律師審查施工人(含專業分包人、勞務分包人)的主體適格性時,應對照相關標準審核施工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人的主體適格性

律師審查工程總承包人的主體適格性時應注意:

(一)沒有專門的工程總承包資質標準和等級。

(二)建築企業只要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之一就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範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監理人的主體適格性

律師審查監理人的主體適格性時應注意:

(一)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a、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

b、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

c、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14個工程類別:

a、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者多項工程類別資質。

b、申請多項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選擇一項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c、工程監理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於主項資質級別。

(三)除了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外,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即符合監理條件的設計單位既可以以設計單位的名義申請取得工程監理資格;也可以在設計單位內成立實體監理公司並申請取得工程監理資格。

全同一方為聯合體的主體適格性

律師審查合同一方為聯合體的主體適格性時應區分聯合體作為承包人和發包人的不同要求:

(一)聯合體作為承包人的主體適格性

a、聯合體各方的資質都必須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且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b、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業主方簽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對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二)聯合體作為發包人的主體適格性

a、聯合體作為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根據聯合體處於工程總承包人還是施工總承包人地位而有所不同。

b、聯合體作為發包人簽訂合同時應當由聯合體各方或者授權其中某一方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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