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程款經濟糾紛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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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工程款經濟糾紛執行期限

法院工程款經濟糾紛執行期限?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生效後,承包人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即使此時並沒有發現發包人的財產線索,承包人也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以保護自己的申請執行權,避免因執行申請超過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申請執行中,承包人還應注意及時申請續保的問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承包人應當區別原財產保全的對象,及時申請續保。在執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視情況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擔保,並注意取得新聞輿論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圍,督促發包人及時還款。

二、對於因沒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由於全國建築市場的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着巨大資金壓力,導致許多發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但經過進一步瞭解,會發現很多發包人的公司雖然無力支付,但其股東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於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概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儘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倖心理,期待發包人能良心發現,進而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主要是賬户,很多發包人賬户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户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其在賬户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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