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經濟糾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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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經濟糾紛期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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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概述



  (一)定義

經濟糾紛在民商事糾紛中佔有很大比例,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之中,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因為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樣的糾紛要經由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處理,因此經濟糾紛責任承擔主要是相關責任所帶來的賠償義務。


  (二)案件特點

(1)近期受理的經濟糾紛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貸款合同、購銷合同所佔的百分比明顯的增加;(2)當事人地身份較為複雜,個體經營企業、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等;(3)雙方的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額大幅度增加,少則要十幾萬,多則回答到幾十萬;(4)大多數地被告因經營不善而沒有償還能力。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第一,要加強法制的宣傳,廣泛的推廣公民尤其是法人學習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

第二,正確的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係,為企業創造出一個寬鬆良好的發展環境。對經濟緊張、週轉困難的企業採取一系列放水養魚的方法,扶持企業的正常發展,為穩定大局和經濟建設的服務着想。

第三,對各種經濟行為進行規範,是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能認識並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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