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糾紛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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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施工糾紛中,將有關書證、物證收集完整,如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於設計變更的聯繫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將不易保存的證據以照片、視聽資料等形式固定好。同時,在信函、備忘錄、會議記錄或電話記錄中可能作出了有關合同履行和質量方面的陳述都應當納入證據材料中。
同時,在建築施工糾紛中,通常委託專家進行調查,對缺陷原因進行評估,確定維修費用等。
對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無法形成最終結算的以及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糾紛,通常需要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鑑定和工程質量鑑定。總之,因為建設工程施工糾紛較為複雜,所以大家從合同訂立之日起就要樹立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蒐集和保留與工程有關的所有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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