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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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建築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山西省建築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山西省建築合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一般可以有合同雙方共同進行商議。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2)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施工合同保證金有什麼作用

一般來説,保證金具有擔保的作用。具體來説,保證金的作用根據簽約目的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有所不同。簽約、成約、證約、履約、違約、解約等等都可以保證金為媒介起擔保作用。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類典型性質的保證金,即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二種保證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無須事先預交,一般採取預留的方式,對保證金預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計付利息、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缺陷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進行約定,保證金的管理可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金融機構。

2、保證金預留的比例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約定在工程價款5%左右的範圍內。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發包方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若干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方應當在核實後若干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方,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後若干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若干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履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一方或者雙方向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交納約定數額的保證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從保證金中獲得違約金或賠償金。保證金在雙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時予以返還。

4、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較長,需要施工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施工方交納保證金後對其施工有一定的監管和制約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標後,不按中標合同承諾進行施工,如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等。如果建設單位中途單方毀約,中止與施工方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同樣可以對建設單位起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施工方可以請求第三方從建設單位交納的保證金中支付違約金。

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如果未按照工程承攬合同當中所註明的質量標準進行,則有定作人有權對承攬方進行追責。同時承攬方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交納貨物,定作人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日期交納貨款,如果雙方有延遲繳納的情況,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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