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糾紛不能鑑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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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不能鑑定的情形包括:
1、建設單位沒有主動提出鑑定申請。
2、建築工程屬於違章建築或者是違法進行了分包或者是轉包。
3、建築工程經過合法程序被強拆,無法進行鑑定。
4、糾紛是經濟糾紛,無需進行司法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建築工程糾紛不能鑑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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