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有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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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種,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第三種,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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